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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中院:“惟一住房”符合条件也可拍卖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29日浏览量:来源:华商晨报作者:佚名
  很多人认为,被执行人惟一的房产是生活必需住房,只能查封不能拍卖,导致出现了住着豪宅欠着巨款的不公平现象。针对这一现象,《实施办法》明确提出了对已经查封的被执行人的房屋,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阻碍执行的,经查明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执行:
  
  (一)被执行人有抚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抚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四)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的。
  
  沈阳市中院执行局局长白云良介绍,他们在执行当中要考虑被执行人的生存居住权,人人享有生存权,生存权最重要的外在表现形式就是居住权。
  
  举例来看,一名65岁的被执行人,有一套惟一住房,另外还有三个有赡养能力的子女,此种情况下,惟一住房必须无条件用于执行。
  
  因为他可以基于赡养关系要求子女供养,而不能以非法占用房屋侵害申请人利益的方式来维系自己的生存。
  
  白云良解释,若依法应负有法律义务的当事人以生存权居住权为由对抗执行,生活确实困难的且符合低保条例的按照低保条例救济,达不到低保救济标准的,按民政特殊困难救济程序救济,原则上不应当牺牲申请人利益来维护其生存权。
  
  生存权首先由国家保障,其次由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进行保障,在确实无法保障的情况下才有可能牺牲一定的申请人利益,但申请人付出的代价也是有限度的,并非无边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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