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辽宁省典当行业协会唯一官方网站

您当前位置:辽宁典当网 >> 行业资讯 >> 典当新闻 >> 浏览文章

有当票却非典当 法院判为借贷关系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27日浏览量:来源:广德法院作者:佚名
  典当公司主张典当关系并要求对当物拍卖后优先受偿,近日广德法院对该起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
  
  2013年8月23日,原告典当公司与被告贸易公司签订了《抵押典当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以机器设备提供抵押典当,原告当日给付被告典金20万元并出具了当票,被告于2013年10月1日前归还当金及综合费用,抵押期限为2013年8月23日起至2013年10月1日止,抵押物由贸易公司保管,双方同时约定典当公司在行使抵押权时,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对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贸易公司向典当公司出具具体抵押机器设备清单,双方未办理抵押物登记。2013年9月26日,贸易公司停产,故典当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贸易公司偿还本金20万元并要求确认其有权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并优先受偿。
  
  法院审理认为,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本金、赎回当物的行为。原被告签订合同后,作为当物的机器设备仍由贸易公司使用,并未转移占有,故不符合典当的本质特征,系抵押合同关系。被告抵押的物品中,除空调、电脑外,其他设定抵押的机器设备系案外人所购,并且约定了所有权保留,故贸易公司仅对空调及电脑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遂作出贸易公司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如不能还款贸易公司对抵押物空调及电脑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判决。



温馨提示:如需业务、风险在线讨论,辽宁省内典当企业请加入辽宁省典当协会会员群(133649286),外省典当企业可加入典当精英群(52233943),加入时请注明典当行全称与真实姓名。
让影子银行风险阳光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