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男子与妻弟同谋 多次抵押房屋骗款230万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14日浏览量:来源:河北法制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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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做家具建材生意的李某,在一次投资中被骗了个血本无归,损失几百万元。为了还从亲朋好友那借的钱,李某想到了用房产作抵押来借钱。因为城中村拆迁,李某家得到了四套回迁安置房,但其中两套早已被李某的母亲卖掉,剩下两套,一套自家居住,另一套被李某的一个债主田某占据。李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马某,为了借钱,李某谎称可以用自家的四套房产作抵押借款。看到有房子可以抵押,马某答应借款,与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若不能按时还款,李某的四套房屋全部归马某所有。为使马某相信房屋可以办理过户,李某还伪造了居委会的公章,并将公章提前交给在该居委会工作的妻弟张某甲,然后带领马某到居委会找张某甲盖章,张某甲碍于情面,在明知是假章的情况下仍然在李某自己写的过户证明上盖了章。李某顺利地从马某那里借到140多万元。之后,李某用同样的办法与张某、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各借款30多万元、60多万元。
一天,王某到张某店里喝茶,聊天时得知李某找了张某借钱,凑巧的是王某得知老乡刘某也将钱借给了李某,便给刘某打了电话,三人在电话中一核对,发现李某抵押给他们的两套房产竟是一样的。得知自己被骗,张某和刘某开始不停地催债,最后将李某扭送到公安机关。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借款为由骗取他人钱财,被告人张某甲明知李某向其提供的公章为假章,仍配合李某在过户证明及买卖合同等文书上加盖印章,骗取被害人信任,二人的行为构成共同诈骗。最后,法院以诈骗罪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张某甲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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