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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担保”后面点了四个“点” 是否等于“担保人”签了名要担责?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21日浏览量:来源:扬子晚报网作者:佚名
  一张案值20万元的借条上,在“担保”的后面,没有落下担保人的姓名,仅仅只有四个“点”,这是否等同于担保人签了名,并且要担责?20日,扬中法院方发布这起案情,法院所属的新坝法庭,近日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案件,新奇的是,借条上“担保”后面没有签名,只有四个“点”。
  
  院方介绍,2014年9月份,王明亮因经营需要,向周剑借款20万元,并由丁小逸进行担保。后来经过原告多次催要,借款人、担保人均没有偿还,故周剑诉至扬中法院。但庭审中,丁小逸辩称,借款真实存在,但他对此事仅仅提供证明,不是担保人,不承担还款责任。
  
  原来借条上的内容为:“今借到周剑人民币贰拾万元正。借款人:王明亮2014.9.*.证明:丁小逸担保:····”。庭审中法庭查明,借条下半部分的“证明”“担保”“丁小逸”三处内容均由被告丁小逸所写,但“担保”后面的四个点,无法确定由谁书写。此外,还有重要一点,此四个“点”与借条上其他文字所用的并非同一支笔。庭审中,本案争议焦点很快就显现出来:被告丁小逸是否属于担保人,以及由此是否要承担20万元的担保责任。
  
  扬中法院新坝法庭法官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由上可知,作出保证行为,起码要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本案中,被告丁小逸写出“证明”、“担保”字样后,只在“证明”后面签名,未在“担保”后面签名,可以认定其只同意以见证人的身份出现在借条上,并没作出担保的意思表示。
  
  原告主张点了这四个点,就等于被告丁小逸同意担保,本院认为,借条作为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重要凭证,不应想当然套用日常生活中部分人用“····”来表示“同上”的含义的习惯。况且,此四个“点”与借条上其他文字所用的并非同一支笔,原告亦未亲眼见到被告丁小逸点了这四个“点”。故此,仅凭当前证据,无法判断这四个“点”由谁所写。同时,法官认为,借条作为享有债权的重要依据,原告应当审慎对待。但原告身为会计工作者,在发现借条存在瑕疵后,却未要求借款人完善,当属没能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也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法庭认为被告丁小逸不属于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采访中,主审法官表示,民间借贷多发生在亲属、朋友、邻居、同事等彼此熟络的人之间,因而具有较强的“随意性”。并且,很多当事人由于对相关法律法规缺乏了解,或者碍于情面未要求借款人出具规范的借据,这样就常常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充分的保护。结合此案,法官特别提醒,在向外借钱之时,一定要求对方出具完整、规范的手续,并保存好借条、转账记录等相关证据。同样,为了避免牵涉进他人的债务纠纷,法官也提醒市民:万不可随便在借条上签字,若非要签字,则要标明到底是借款人、担保人,还是仅仅是见证人,“这样日后对簿公堂时,也好说得清楚,辨得明白。”(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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