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人变担保人 随意签名却不慎惹下巨额债务官司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17日浏览量:来源:法邦网-法邦时评作者:杨志律师供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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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先生说,2015年2月17日,他好意陪同朋友许某解决债务问题,许某共计欠钱某242.072万元,并写了欠条。因为杨先生熟悉借贷双方,便以在场证明人的名义在“证明人”下方签上大名。令人想不到的是,庭审时,在债权人钱某拿出的欠条上,杨先生的签名前面有“担保人”三个字。“证明人”怎么变成了“担保人”?
从网上晒出的欠条复印件看,这张手写欠条的右下方,从上到下依次排着欠款人、证明人、证明人、担保人四栏,但签名的只有3个人。其中,许某在“欠款人”栏签了名,并占用下面第一个“证明人”栏的位置填写了日期。第二个“证明人”栏,签的是吴某(债权人钱某的会计))的大名和日期。而最下面的“担保人”栏,赫然签着杨先生的大名。
杨先生辩称,当时立欠条时,找了两个证明人,就是他和吴某。吴某先在第二个“证明人”栏签下了姓名和日期,留出第一个“证明人”栏的位置让杨先生签名。但打欠条的许某看到吴某注明了日期,也跟着补写了日期。日期补写在“欠款人”下方,正好占用了第一个“证明人”栏的位置,也就是本应由杨先生签字的地方。
“后来没办法,看没地方签字,我就另起了一行,在吴某下方签了姓名和日期。后来不知道怎么的,我的签名前多了‘担保人’三个字。说好的证明人,突然变成了担保人。”杨某说,自己就这样莫名其妙地成了“冤大头”。(新闻来源:浙江在线)
担保人的责任如何免除?
在什么情况下担保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呢?根据担保法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的;
2、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3、合同约定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4、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5、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6、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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