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水区法院执行局执行首起强制解除抵押权案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25日浏览量:来源:亚心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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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李某向何某借款65000元,并用自己的房产为该笔借款设定抵押,在乌鲁木齐市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抵押登记。后李某偿还了借款,但何某一直未办理解押手续。
2016年5月李某向我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何某解除房屋抵押权。我院生效判决(2016)新0105民初1820号判令,何某办理解除该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因何某一直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某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执行后,我院案件承办人多次以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与何某联系。起初何某接听电话并表示会尽快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协助申请人办理解押手续,但后来以各种理由推诿,直至不接电话,不回短信。
绝大多数民间借贷抵押合同,在债权人实现其权益后双方均会同时前往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解押手续。通过诉讼并由法院强制解除抵押权案件司法实践中较少见,故当我院执行案件承办人持生效文书前往乌鲁木齐市房产交易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解押手续时,乌鲁木齐市房产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对我院要求其强制解押协助的事项并不知如何操作。通过我院执行人员和房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前后四次耐心沟通,最终顺利解除该抵押权。同时,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办理强制解押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及执行费何某仍然未履行,造成该案至今未能执行终结,我院已依法依申请将何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是水区法院执行局执行的首起强制解除抵押权案件,具有深远意义。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执行中,拟对何某采取下一步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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