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还有多少“套路贷”影子?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06日浏览量:来源:上海法治报作者:法治报记者 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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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孟平借了20万元,却付出了一套房子的代价;王某借了10万元,却背上了47万元的债务……
在看似合法的借贷关系之中,深埋着重重套路,步步陷阱,让借贷者背负高昂代价。
自2016年9月以来,市公安局先后打掉30余个“套路贷”违法犯罪团伙,逮捕170余人;3月31日,上海市司法局向各区司法局、市公证协会下发了《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暂缓办理民间借贷类公证等事项的通知》。
记者近日走访市区多家法院,发现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有着不少“套路贷”的影子。“民事和刑事的界限如何把握?”是民事法官们遇到的最大问题。
案件一
借款20万元却被抵押120万元房产
2013年11月,陈孟平经人介绍,曾向第三人付国强借款20万元。但付国强提出,要求陈把名下的一套房屋上设定120万元的抵押权,并书写公证委托书,授权付国强的配偶曹英有权代售房屋。陈孟平急于获得20万元,只得答应。同年11月11日,经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该委托书生效,曹英成为了陈孟平房子的抵押代理人。
因未能如期偿还借款,2014年5月16日,曹英作为代理人与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将房屋以180万元的价格出售。其后,该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又将房屋售予汤某。
据陈孟平说,当时借款时,付国强强迫他以房屋作抵押,并以公证形式确认了曹英的代理人身份。直到2015年底,汤某起诉要求陈孟平腾让房屋,他才知道曹英已经以代理人的身份代表自己将房屋出售。
陈孟平认为,房屋两次转让的事情自己毫不知情,也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此期间,他一直在这处房屋内居住使用,并没有人来看房或要求搬离房屋并迁出户口,因此付国强存在串通曹英等人利用借贷恶意侵吞自己房产的行为。
据此,陈孟平向普陀区法院起诉,称自己从未有过出售房屋的意愿,是因借贷而被迫书写委托书,因此买卖合同均属无效,要求恢复房屋产权登记至自己名下。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两份买卖合同真实有效,依法对陈孟平的诉请不予支持。
20万元的借款,何以到最后“倾家荡产”,自住的房子也被卖了抵债?陈孟平想不明白。
但这样的剧情似乎似曾相识。
上海司法局与上海电视台联合推出的电视节目《法治特勤组》,在今年2月曾报道过类似案例:许女士2013年在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借款4万元,仅半年时间后债务就变成150万元。放贷者诉至法院查封了她和父母居住的房产。连遭打击的许女士2016年心脏病突发去世,但高利贷公司至今仍在向许的父母催讨剩余借款。
这样一种行为,被称为“套路贷”。所谓的“套路贷”,就是不法人员利用普通民众法律知识的盲点,施展各种套路,将借贷诈骗行为披上“合法”外衣。
“在这种套路里,借款方并没打算让借款人还钱,借钱不过是其侵吞房产的借口,说白了他们看上的就是那套房子,利息只是其次。”宝山区法院法官韩杰这样说。作为审理民间借贷纠纷的法官,他在很多个案件中都看到了“套路贷”的影子。
案件二
法院启动测谎程序最终拆破套路
出租车司机王某于2015年在水产路409号向张某借款10万元用于房屋置换,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王某陆续归还张某30万元。然而最终,王某却面临高达47万元的债务诉讼,他出售中的房屋也被依法查封。
据王某所述,起初张某说按照行规,借条金额要成倍高于实际借款金额,这是俗称的“高跷”,他要求王某与他签订一张20万元的借条。随后,张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把20万元转账到了王某账户中,做了流水。钱刚到账,王某就按照张某的安排,取现10万元,交还给了张某的朋友。然而还款日期一到,张某却再次拿着20万元的借条向王某讨要20万元欠款,绝口不提转账当日就已经归还的10万元现金。
王某瞠目结舌,但他手无凭证,在张某的强势安排下,他只能再次与素未谋面的李某签下一张27万元的借条,再次到银行做了27万元的流水,且出借人、借款利息均为空缺。张某称这是为了确保他能够还款。与上一次“做流水”的过程一样,按照张某的指示,王某在收到转账后,随即取现,将27万元全数交还给李某。王某称,期间自己曾陆续以现金的方式,按照张某的指示,交付钱款30万元给不同的对象,但未收回借条原件。因王某无法提供证据,导致其无法通过法律的途径要求抵扣或返还这30万元。
全程被牵着鼻子走的王某已经不知道自己到底欠了多少钱。等到被张某、李某两人分别拿着20万元、27万元的两张借条告到法院的时候,他还莫名其妙:我只是借了10万元啊!
宝山区法院受理这两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后将其合并审理,作为主审法官,韩杰发现这起案件“套路满满”。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也渐渐回过神来。他坚称,当日取现的27万元中,在银行门外就交还给李某,但李某不予认可。
面对案件中这个核心要点的分歧,法院结合王某提供的证人证言,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了心理测试,结论显示王某诚实,李某撒谎,案件真相最终得以查清。(文中人名为化名)
一针见血
“套路贷”:步步为营步步却都“合法”
“王某深陷的套路可谓是防不胜防,对方把两种套路糅合在了一起,把他牵着鼻子走。”韩杰法官称,一方面,在借贷对象上王某本是与张某接洽,但实际中却多了素未谋面的李某放款,以及多个不同的交付对象;另一方面,在借贷金额上,张某以“行规”为由,通过借条、银行流水的操作将本来10万元的借款数额体现成共47万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也就是说,民间借贷利率高出36%的部分,即可认定为高利贷,并不受法院保护,但这并不包括本金。
为了保证贷款金额能够顺利翻倍,套路贷合同上的借款金额会比实际金额高出许多,借此扩大本金数额。如若到期未还再追加借款,如法炮制。几番轮流下来,借款金额已经翻了数倍,但是利息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这也是王某一案中,20万元的借条衍生出27万元借条的原因。
韩杰法官告诉记者,“套路贷”在操作手法上也有规律:先以行业潜规则或是支付前期利息的名义,诱使借款人签下数额翻倍或是远高于实际借款金额的借条。然后通过一轮或者多轮“平账”使得借款人的借款数额不断翻倍,并做房屋抵押。借款人在签完银行转账后,出借人拿走取款现金并留下银行流水单作为履约合同的证据。
“套路贷”骗局的核心环节就是伪造资金交付凭证。自然人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典型的实践合同,签订借条仅意味着合同成立,出借人仍需履行交付借款行为,方能成就合同生效要件。如上述案件中,张某和王某签署了借条之后,张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放款,借贷合同由此生效。到了这一步,按照一般的民事诉讼来打官司的话,出借人占有绝对的优势。
“‘套路贷’到法院已经是最后一步了,经过借贷合同、公证等等环节,可以说前面的每一步都是有法律证据的,法官就算看出来有问题,也要根据证据来判。”业内人士指出。
观察与思考
协调民刑衔接谨慎签约留存证据
记者了解到,当前法院在判决“套路贷”案例时,由于可以依据的证据有限,没有办法完全识破这些“套路”,因此仍按照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处理此类案件。考虑到案子的特殊情况,虽然有部分案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驳回了“套路贷”放贷者的诉请,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套路贷的违法性质认定问题。
“民事和刑事的界限如何把握,这可能是套路贷案件中需要考虑的问题。”业内人士指出,当民事法官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遭遇疑似“套路贷”时,更应理性分析法律关系,对于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做到及时与公安机关协调沟通,正确处理刑、民案件衔接。同时,在民事审判过程中应加强对相关案例及法律的宣讲,坚决打击触犯法律底线的“套路贷”。
对于当事人来讲,如果遇到套路贷,一是要找到正确的被报案人。常见套路是由出借人A出面与受害人谈妥条件,再由放款人B完成转账及合同签署工作,后续由A接受还款,最终由B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大多数受害人会盯住与自己接洽的A,选择将其作为报案对象,但又无法提供有效的身份信息,导致无从立案。B作为套路的重要一员,将其作为被报案人才是提高立案成功率的选择。
二是要提供有效证据。常见套路是以借条丢失或作为担保,让受害人重复出具借条或出具高额借条,配合银行“流水”形成借贷合法外观。报警时应将收集到的对方身份信息、所有合同原件、完整的银行交易明细、还款凭证、证人证言等材料进行有针对性的梳理,而不是提交一堆混乱残损的证据草草了事。
链接
上海警方重拳打击“套路贷”
公证机构暂缓受理民间借贷公证
事实上,上海公安机关也已经注意到了“套路贷”猖獗的现象,并部署开展相关行动。自2016年9月以来,上海市公安局部署开展严厉打击以借贷为名非法牟利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先后打掉30余个以借贷为名非法牟利违法犯罪团伙,逮捕170余人。
从目前公安机关所侦破的案件中来看,此类团伙大多系无从事金融行业经营资质的投资咨询类管理公司,假借小额贷款公司名义,以无抵押快速放款为饵,对外从事非法高利放贷活动。此类犯罪团伙作案手段隐蔽,时间空间跨度大,刑事和民事案件相互交织,案情复杂。
此类案件中的当事人往往缺乏社会经验,资金需求又紧急,通过街边、网络无抵押小额贷款广告等渠道寻求帮助,当事人缺乏民事法律常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导致其身份证、房产证、户口簿等个人、家庭重要的证件被不法分子利用;当事人对签订的借条、借款合同未经研究或征求家人同意,或对遭遇被诱骗、威胁书写虚假借条的严重性认识不足,又缺乏取证意识,导致民事行为和违法行为事后难以甄别。
据悉,公安机关将持续开展严厉打击以借贷为名非法牟利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同时,进一步加强与本市检察、法院、司法、工商、金融等部门的沟通,共同研究治理此类假借小额贷款公司从事非法放贷活动,齐抓共管,共同构建社会防范体系。
3月31日,上海市司法局向各区司法局、市公证协会下发了《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暂缓办理民间借贷类公证等事项的通知》,要求在上海市公证协会制定民间借贷类公证的办证程序细则出台之前,自2017年4月5日起,本市各公证机构所有涉及民间借贷类公证,有限合伙公司募集资金及其他涉及非金融机构的理财活动的公证事项,一律暂缓受理;2017年4月5日之前已经受理的一律暂缓出证。此外,涉及出售、抵押房产等处分性委托公证,公证员无法判断是否用于民间借贷的,也适用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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