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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广信典当行经营非绝当物品的销售被罚5000元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22日浏览量:来源:中国财经作者:佚名
  5月19日,北京市商务委发布的最新商务行政处罚公示显示,北京广信典当行有限公司存在经营非绝当物品的销售的行为,被罚款5000元。
  
  根据京商罚字[2017]第050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年4月17日,北京市商务委执法人员依据《典当管理办法》,对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2号2-5号的北京广信典当行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存在经营非绝当物品的销售的行为。
  
  北京市商务委认为,广信典当行经营非绝当物品的销售的行为,违反了《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市商务委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记者查阅《典当管理办法》得知,该办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二)动产抵押业务;(三)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四)发放信用贷款;(五)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项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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