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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保证担保有期限 过期未主张担保“失效”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06日浏览量: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北京)作者:佚名
  本以为有保证人担保的借贷就是上了保险,当借款的人不能还钱时,你还可以去向保证人索要。但是,保证人的担保责任是有期限的,如果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保证人的担保义务就会消失。近日,金坛法院审理了一起借款担保纠纷案,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保证人还钱的诉讼请求。
  
  2015年3月21日,被告汤某为做水产生意,从原告孟某处借了2万元。汤某特意给孟某写了借条,约定月息1分,借款期限是1年。孟某为保险起见,特意约定由王某作这笔借款的保证人。然而借款到期后,汤某以经济困难为由,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孟某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汤某偿还借款本息24800余元,并由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人汤某由被告王某提供担保向原告孟某借款2万元,有其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对王某的担保方式没有明确,根据上述规定应为连带担保。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由于各方在借条上对保证期限未约定,仅约定本息的归还时间,原告应当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主张权利,否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中,从借款到期日至原告提起诉讼(2017年2月16日)已超出六个月的保证期间,因此王某免除保证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李某偿还汤某借款本息24800余元,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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