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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房产被裁定折抵给申请人 老赖拒迁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9日浏览量: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冀天福 陈金华
  11月27日上午,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葛某拒不执行裁定案,当庭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虞城县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2日,被告人葛某以自己的房产作抵押向王敏借款30万元,约定借期一年,并经虞城县公证处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葛某未归还,王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虞城法院立案后于2015年11月1日作出执行裁定,查封了该抵押房产,限葛某履行公证书确定的义务,葛某一直未履行。2016年7月29日、8月22日、9月10日虞城法院3次对葛某的房产进行拍卖,因无人竞买流拍,遂依法将该房以流拍价27.2万元的价格折抵给申请人王敏,并向葛某下达了搬迁通知书。但葛某在法院限定的期限内一直拒不搬迁,对法院作出的裁定及搬迁通知置之不理,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其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今年10月22日,葛某归还王敏借款30万元,王敏对葛某予以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葛某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葛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履行了全部执行义务,并取得了申请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葛某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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