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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司法解释破解执行难:执行担保人可诉讼追偿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24日浏览量:来源:南方都市报(深圳)作者:佚名
  今日,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和解规定》)、《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担保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仲裁裁决执行规定》)三个执行司法解释, 解释明确执行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起诉追偿被执行人。同时明确,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三个司法解释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明确执行担保人有追偿权?
 
  值得关注的是,此前,由于法律、司法解释缺乏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执行担保中担保人是否享有追偿权,以及如何行使观点不一。?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介绍,有的法院基于法律、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且执行担保不能适用民事担保规则,不允许担保人进行追偿;有的允许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向法院起诉被执行人;还有的则从鼓励、保护担保人的积极性和权益出发,在裁定执行担保人财产时同时明确担保人向被担保人的追偿权和申请执行权,允许担保人直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
 
  对此,孟祥表示,经反复讨论,考虑到担保人是否对被执行人享有追偿权往往取决于担保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约定,不能一概而论,对此法律关系执行机构不宜介入。最终,《执行担保规定》在第十四条规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提起诉讼向被执行人追偿的,法院应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可以就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执行和解指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结束执行程序的活动。?
 
  孟祥介绍,执行和解既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执行难”,又是意思自治原则在民事执行阶段的体现,在强制执行工作中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
 
  孟祥称,但由于此前法律、司法解释有关执行和解的规定仅有寥寥几条,导致不少问题缺乏明确的依据和指引,实践做法不一,理论争议较大。?
 
  例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第2款,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恢复执行。但对申请执行人能否起诉被执行人,要求其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法律规定并不明确。?
 
  孟祥介绍,从结果看,“债务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债权人只能申请恢复执行”的做法实际上否定了当事人之间的合意,缺乏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预期利益的保护。尤其当执行和解协议对债权人更有利时,被执行人可以通过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获益,也与诚实信用原则相悖。?
 
  为此,《执行和解规定》明确赋予了申请执行人选择权,即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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