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抵押登记是否导致抵押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25日浏览量:来源:珠江时报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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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29日,张锦程向安平借款10万元,在借款协议中约定由蔡荃以其位于A地的房产作担保,一年到期后还清;到期张锦程不能偿还,则以蔡荃的房产抵债。出借人安平、借款人张锦程、担保人蔡荃在借据上签字,但没有就该抵押事宜到A市的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到期后,张锦程没有依照约定还钱,安平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讼至法院。安平要求张锦程偿还借款1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标准支付利息;安平主张对蔡荃的A地房产享有抵押权,应用该房产清偿借款。蔡荃辩称:该房屋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故抵押合同无效,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法律分析:本案中《借据》是张锦程、蔡荃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虽然蔡荃出具借据后,对抵押物房产未办理抵押物登记,但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独立于物权变动的结果行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该抵押合同属有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关于“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之规定,该合同于成立时生效。故蔡荃的辩称担保合同无效没有依据,蔡荃对本案借款应承担担保责任。未办理抵押登记,致使抵押权未成立,安平对蔡荃的房屋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
故一审法院判决:一、限被告张锦程于本判决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平借款10万元。(从2013年3月25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安平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蔡荃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速递:《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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