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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仅预告登记 百万债权无法优先受偿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0日浏览量:来源:四川新闻网作者:佚名
  被申请人叙永县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房屋为抵押向申请人杨某借款600万元,由于仅办理了抵押权预告登记手续,日前,叙永县人民法院遂作出裁定,驳回申请人杨某请求依法裁定拍卖或变卖预告抵押登记的房屋的申请。
 
  被申请人与刘某签订《借款合同》,共计向刘某借款600万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合同签订后,刘某分别委托他人向被申请人委托的收款人账户转款60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仅支付了部分利息。随后刘某将上述债权转让给申请人杨某,并通知了被申请人,2015年3月13日,申请人杨某与被申请人重新签订了《借款合同》与《房屋抵押合同》,被申请人自愿将在建工程的部分房屋抵押给申请人并办理了抵押权预告登记手续,以担保被申请人能按期归还借款,借款到期后,经申请人多次催收,被申请人仍不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抵押权预告登记作为一种临时性登记行为,既不是行政部门对不动产(期房)交易的监管行为,也不能等同于直接产生物权效力的不动产抵押登记。办理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在未办理抵押权本登记之前,债权人仅享有要求债务人在抵押条件成就时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请求权,不能对该不动产产生优先受偿权。法院经审查后遂作出裁定,驳回申请人杨某的申请。
 
  法官点评
 
  当事人在设立抵押担保物权时,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需要经过登记才能发生担保物权效力的,一定要办理登记,否则,不发生担保物权的效力,其债权仅为普通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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