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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四年未及时过户 房屋偷偷被抵押给典当公司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06日浏览量:来源:亚心网讯作者:佚名
  花19万买了一套二手房住了近四年,却一直没有过户。就因为这一忽略,原房主李忠将房屋卖给购房者于超后,又偷偷将房屋抵押给了典当公司,为讨回房子,于超将李忠及典当公司一并诉至法院。
 
  5月10日,记者从兵团第六师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于超的诉讼请求。
 
  2014年6月,30岁的于超从李忠那购买了一套位于五家渠市的二手房,两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李忠将其所有的一套房屋转让给于超,房屋总价为20万元,并约定签订合同之日于超支付李忠19万元,剩余尾款待房产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再支付。
 
  按照约定,于超向李忠支付了19万元后,李忠腾空房屋,随后于超花了几万元对房子进行简单装修后,便搬入房内居住。
 
  由于当时该套房屋还没有办理房产证,双方也因此未去办理过户手续。
 
  直到2016年,于超和邻居聊天得知,房屋已经可以办理房产证,于超赶紧联系李忠,让他抽时间和自己一起去办房产证。“办完过户,我也好把剩余的1万元尾款付给你,这样咱们心里都踏实。”于超说。
 
  “好的,忙完这几天我就和你联系。”电话那头的李忠虽爽快答应,但迟迟没有现身。
 
  多次催促未果后,于超一纸诉状将李忠告到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李忠协助于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然而就在判决执行过程中,于超得知,李忠于2015年9月将该房屋抵押给一家典当公司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因为李忠未能按约向典当公司及时还款,这才导致于超无法办理房屋过户。
 
  于超认为,典当公司未核查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属情况就与李忠签订抵押合同,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将李忠及该典当公司一并起诉至法院,诉求法院判令李忠与典当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并解除抵押合同。
 
  “法院审理查明,李忠与第三人典当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国家法律等强制性规定,且双方在房产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房产证资料显示房产证并未登记他项权利,所有人仍为李忠。”审理此案的法官说,虽然于超购买该房屋的时间早于李忠将其抵押给典当公司的时间,但因其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具有物权效力,涉案房屋所有权人仍为李忠,所以李忠将房屋抵押给典当公司并签订抵押合同,形式上仍属于有权处分,而李忠与典当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也应为有效合同。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于超的诉讼请求。
 
  如果抵押合同有效,那么于超和李忠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呢?对此,记者采访了新疆思睿律师事务所袁波律师,他告诉记者,房屋买卖合同同样有效,但在上述案件中,典当公司具有优先受偿权。
 
  “于超可以让李忠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如果李忠有能力解押,那么就可继续完成过户,如果因为李忠的原因无法过户,那么于超也可以提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让李忠退还房款并赔偿相应损失。”袁波说。(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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