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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获通过,7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09日浏览量:来源:北京青年报作者:佚名

4月2日下午,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7章55条,就地方金融组织、地方金融发展与服务实体经济、风险防范与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将为我省进一步加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地方金融健康发展,发挥金融服务经济与社会的作用,提供有力保障。


《条例》明确,地方金融组织包括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这些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加强公司治理,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适当性制度,不得向金融消费者推介与其自身需求、风险承受能力等不相符合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得违反金融消费者意愿捆绑搭售产品、服务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开展业务宣传时,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充分提示风险,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同时,应当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争议。


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为实体经济服务是金融的天职。《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金融要素投向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和重点领域,建立健全政府、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与企业的协调、对接机制,强化金融服务功能,逐步健全适应实体经济发展需求的金融支持体系。要制定符合本地区县域经济发展的普惠金融支持措施,通过财政贴息、设立纾困基金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加强对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金融服务。要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


《条例》还对地方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监督管理作出规定。比如,要求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设计、制作、代理、发布金融类广告,应当依法查验发布企业的业务资质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地方金融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地方金融组织将被实施联合惩戒,等等。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地方金融组织,或者从事、变相从事地方金融业务活动的,最高将处500万元罚款。未按照规定向金融消费者如实提示风险、披露相关信息,或者违反金融消费者意愿捆绑搭售产品、服务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被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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