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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花顺管辖权异议遭法院驳回

发布时间2013年02月21日浏览量:来源:第一财经日报作者:彭洁云
备受瞩目的万得诉同花顺(300033.SZ)侵权一案获得重要进展。《第一财经日报》昨日从业内人士处获悉,上海一中院已于2月16日作出正式裁定,驳回同花顺关于案件地域和级别管辖权异议 。
  原定今年1月31日在上海一中院的庭审因同花顺方面提起的管辖权异议而一度遭搁置。此番驳回后,同花顺若不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案件审理可能于近期重启,双方即将在法庭上“唇枪舌剑”。
  2012年底,万得诉讼同花顺侵犯著作权、不正当竞争和侵犯商业秘密,获得上海一中院受理,并因“抄袭”这一敏感话题和双方针锋相对而引起外界广泛关注,被称为“金融信息行业第一案”。
  同花顺随后向一中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主要指出,其公司所在地及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所述的“侵权”行为地均不在上海,希望移送杭州中院审理。另外,同花顺还指出,著作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和侵犯商业秘密纠纷等不同的法律关系一并起诉不符合法律关系。
  上海一中院对此逐一予以驳回。根据本报获得的民事裁定书, 一中院认为,此异议的争议核心在于被诉侵权行为地是否在上海辖区内。而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有证据表明同花顺的安装、密码交付、信息提供等行为在上海一中院辖区内实施,故该院对侵犯著作权之诉享有管辖权。
  而针对同花顺提出的涉嫌侵犯商业机密和不正当竞争的管辖权异议,上海一中院认为,同花顺被诉的某一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只是实施全面不正当竞争的一个环节,将上述行为合并审理有利于查明案件全貌和纠纷一次性解决,因此只要任何一个环节的侵权行为地在上海一中院辖区内,该院即可管辖。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向记者表示,通常来说,管辖权异议是诉讼策略的重要手段,如果能够成功,对坐拥“主场”的一方来说将形成一定优势。即使不能成功,对于被告来说,则可以拖延诉讼时间,争取宝贵时间。
  此外,同花顺对于此案级别管辖的诉求,也因诉讼标的额变更至9940万元而被一中院驳回。
  截至昨日晚间,同花顺尚未就此重大诉讼的最新进展发布任何公告,此时距上海一中院作出正式裁定已经四个工作日。
  “我还不知道这件事情。”对于有关裁定书一事,同花顺董事会秘书朱志峰昨日下午向记者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