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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区别:是否向不特定公众吸金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28日浏览量:来源:中国网作者:佚名
4月26日讯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刘文玺在今日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最根本的区别就在于是否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刘文玺说,对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界限的把握上,公安机关在打击非法集资犯罪过程中一直是非常慎重。在正确区分两者界限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准确定性以后,构成非法集资犯罪的才实施打击。
刘文玺说,对正当的民间借贷活动,国家法律是不禁止的。在打击非法集资犯罪过程中,公安机关也始终坚持打击犯罪与保护发展并重的原则,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坚决打击处理极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而且在惩治非法集资犯罪过程中,除了要让非法集资犯罪嫌疑人不在经济上占到便宜之外,对其他利益受损人的权利要全力加以保护。实际上让非法集资犯罪嫌疑人把他非法获得的高利吐出来,就是对广大参与集资者利益的一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