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种人人贷涉嫌非法集资 不要贪图高利息丢本金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21日浏览量:来源:互联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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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短几年内,大量人人贷平台公司成立,以其较高的收益率吸引了众多的投资者。但人人贷平台公司的连连倒闭,甚至卷款潜逃,也让大家意识到了很大的风险。
个别公司名义上宣称只为出资人和用款人提供撮合配对服务,以收取咨询中介费用为主要收入,但在实际经营中,却演变为公司向出资人担保、承诺固定收益(一般年化利率为8%—15%)参与借贷,通过销售理财产品募集资金等多种业务模式,让资金进入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账户,再向不特定对象放款。
人人贷演变的新业务到底是一种新型的理财模式,还是潜在风险较大的涉嫌违规业务?晨报记者专访了市金融办相关负责人和相关法律专家。
人人贷最早起源于英国,是通过互联网开展的线上信用贷款模式创新,实际上是将民间借贷范围从熟人、朋友、生意伙伴等特定范围,借助互联网的广域性扩展到了陌生人等不特定的任何有资金需求的人。
权威部门提醒>
不要贪图高利息而丢了本金
重庆晨报:国外的人人贷和国内有何不同?
市金融办:目前在欧美发达国家,信用体系较为成熟,无论是网络还是线下都能及时有效地查询到个人的详细资料,失信成本非常高,一旦出现一次未按期还款的行为可能会影响到社会保障、房贷利率等一系列问题,有效规避了大量潜在风险。而国内信用体系尚在加快建设中,人人贷缺少督促用款人及时还款的信用机制。借钱给熟人、朋友、生意伙伴这些充分了解信息的对象都有无法收回资金的可能,何况那些不熟悉、无法掌握信息的陌生人。
在我国,个别公司名义上宣称只为出资人和用款人提供撮合配对服务,以收取咨询中介费用为主要收入,不参与出资人和用款人之间实际资金支付,不承担借贷风险。但在实际经营中,却演变为公司向出资人担保、承诺固定收益(一般年化利率为8%—15%)参与借贷,销售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以入股投资公司为名私下承诺年固定收益方式滚动吸收资金、发行销售附固定收益回报的商业预付卡等多种业务模式,资金进入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账户,再向不特定对象放款。
重庆晨报:这种人人贷有何危害?
市金融办:人人贷平台公司实质上是开展了类似于银行等机构的金融业务。但人人贷平台公司门槛低,资本金规模、管理水平等都不强,这样的角色转变明显超出了其能力承受范围,其开展相关金融活动也未获得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实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由于平台公司通过互联网、电话及营业网点广泛开展营销推广活动,人人贷资金来源和运用具有很强的公众性,突破了民间融资参与主体特定性的范围界限,形成了向不特定的个人集资、并向不特定的个人放款的局面,被平台公司放大运用后极易演变为其非法集资的工具。
近年来,国内一些省、市发生了“人人贷”公司卷款跑路的案例,为此,国家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发布了风险提示,也提醒广大市民不要参与此类违规经营活动,贪图高利息而丢了本金。
个别公司名义上宣称只为出资人和用款人提供撮合配对服务,以收取咨询中介费用为主要收入,但在实际经营中,却演变为公司向出资人担保、承诺固定收益(一般年化利率为8%—15%)参与借贷,通过销售理财产品募集资金等多种业务模式,让资金进入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账户,再向不特定对象放款。
人人贷演变的新业务到底是一种新型的理财模式,还是潜在风险较大的涉嫌违规业务?晨报记者专访了市金融办相关负责人和相关法律专家。
人人贷最早起源于英国,是通过互联网开展的线上信用贷款模式创新,实际上是将民间借贷范围从熟人、朋友、生意伙伴等特定范围,借助互联网的广域性扩展到了陌生人等不特定的任何有资金需求的人。
权威部门提醒>
不要贪图高利息而丢了本金
重庆晨报:国外的人人贷和国内有何不同?
市金融办:目前在欧美发达国家,信用体系较为成熟,无论是网络还是线下都能及时有效地查询到个人的详细资料,失信成本非常高,一旦出现一次未按期还款的行为可能会影响到社会保障、房贷利率等一系列问题,有效规避了大量潜在风险。而国内信用体系尚在加快建设中,人人贷缺少督促用款人及时还款的信用机制。借钱给熟人、朋友、生意伙伴这些充分了解信息的对象都有无法收回资金的可能,何况那些不熟悉、无法掌握信息的陌生人。
在我国,个别公司名义上宣称只为出资人和用款人提供撮合配对服务,以收取咨询中介费用为主要收入,不参与出资人和用款人之间实际资金支付,不承担借贷风险。但在实际经营中,却演变为公司向出资人担保、承诺固定收益(一般年化利率为8%—15%)参与借贷,销售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以入股投资公司为名私下承诺年固定收益方式滚动吸收资金、发行销售附固定收益回报的商业预付卡等多种业务模式,资金进入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账户,再向不特定对象放款。
重庆晨报:这种人人贷有何危害?
市金融办:人人贷平台公司实质上是开展了类似于银行等机构的金融业务。但人人贷平台公司门槛低,资本金规模、管理水平等都不强,这样的角色转变明显超出了其能力承受范围,其开展相关金融活动也未获得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实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由于平台公司通过互联网、电话及营业网点广泛开展营销推广活动,人人贷资金来源和运用具有很强的公众性,突破了民间融资参与主体特定性的范围界限,形成了向不特定的个人集资、并向不特定的个人放款的局面,被平台公司放大运用后极易演变为其非法集资的工具。
近年来,国内一些省、市发生了“人人贷”公司卷款跑路的案例,为此,国家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发布了风险提示,也提醒广大市民不要参与此类违规经营活动,贪图高利息而丢了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