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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查封的房产不能再次抵押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05日浏览量:来源:齐鲁晚报作者:赵树行

    无棣县一企业一处房产被查封后,在查封有效期内以此做抵押向某橡胶厂赊欠货物。由于到期不还货款,橡胶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将此房产拍卖。法院审理后支持橡胶厂要求此公司还款的诉讼请求,但是驳回了橡胶厂要求就抵押房产拍卖、变卖、或者折价以其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请求。

  2011年4月,无棣县某企业因经济纠纷被法院查封了一处房产,查封期限未届满。2011年10月,该企业以此处房产作抵押,向某橡胶厂赊欠了价值60万元的优质橡胶,约定2012年4月偿还货款,若逾期不还,橡胶厂可以将该房产拍卖、变卖或折价,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随后,两企业去房管部门就该抵押进行了登记。但此企业于约定的债务清偿期届满后仍未归还货款,橡胶厂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企业归还货款,并有权就抵押房产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在庭审中,该企业透露抵押的房产在办理抵押登记之前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实。

  无棣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企业在办理抵押登记之前,房屋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得进行抵押。因此,以该房屋为抵押物的抵押合同无效,橡胶厂不能对该房产享有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