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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单制管理对担保机构影响小于积极意义(大连)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26日浏览量:来源:大连日报作者:沈璇
    近日,银监会下发通知要求银行重点关注小贷公司、典当行、担保机构、民间融资、非法集资五类主要外部风险源。其中,针对小贷公司和融资性担保机构,银监会特别要求银行对其实行名单制管理,由总行统一确定合作机构准入标准,开展资质信用评级并分级授信。对此,我市几家担保公司相关人士普遍表示,《通知》对我市担保业影响不大,并未感觉“雪上加霜”。

  《通知》要求对小贷担保实行名单制管理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防范外部风险传染的通知》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重点关注银行业外部风险的五种主要来源:小贷公司、典当行、担保机构、民间融资、非法集资。其中对融资担保和小贷公司影响最大的是实行名单制管理,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小贷公司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由总行统一确定合作机构准入标准,分支机构根据总行确定的标准提出合作名单,并报总行批准或向总行报告。按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有业务合作关系的小贷公司、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评级,评级应考虑但不限于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公司治理、合规经营、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因素。据悉,银行将实行分级授信,对信用等级较高的机构可根据法规上限给予较高的授信额度,随着信用评级降低,授信额度逐渐递减。

  我市担保机构认为《通知》利于行业发展

  相关人士表示,这对小贷和担保行业的发展将是沉重的一击,使之“雪上加霜”。然而,我市担保机构普遍表示,“影响不大,积极意义更多一些。”例如,《通知》要求“金融机构应对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至少评估一次。”联信担保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我市银行与担保机构合作均已按照这一“标准”执行,以联信担保为例,联信担保每年都需向合作银行提供审核材料,争取银行入围授信,只是根据银行要求,每年需要提供的材料会有所不同,审核重点不同,而且目前多数银行已实行总行审核制度,部分银行有分行审核的权限;此外,《通知》要求,银行对信用等级较高的机构可根据法规上限给予较高的授信额度,“这虽然是下发给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通知》,但也从侧面给担保公司提出了要求,实行名单制管理实际上是要求担保机构更好地进行风险控制,降低风险指数,提高自身竞争力。”国融担保相关负责人如是说。

  我市担保机构普遍认为,对于合规经营融资担保机构而言,《通知》积极意义更大一些。银行建立起明确、完善的准入机制有利于小贷及担保行业的长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