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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归还抵押物 丧失优先受偿权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03日浏览量:来源:法制网作者:佚名
近日,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借款纠纷案件。法院判决张某归还李某借款25万元;杜某在15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在清偿之后有权向张某追偿;驳回李某要求对设备拍卖和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

  2010年12月,张某向李某借款25万元,借期二年,并将自己厂里的一批设备作为抵押物抵押给李某,经评估,张某抵押的设备市场价值为1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随后,李某又要求张某找杜某为该笔借款做担保,杜某同意并在借款协议担保人栏内签了名。借款期满后,李某催促张某还款,而张某则要求李某将质押的设备还给他,以便投入生产,早点把借款还清。于是,李某便将抵押的设备全部还给张某。然而,张某却迟迟不予还款。今年2月25日,李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和杜某推上被告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物权法》第218条的规定:“质权人放弃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本案中,李某放弃了价值10万元的质押权后,杜某并未承诺仍然提供担保,因此杜某的担保范围应为15万元。李某自愿将质押物还给张某,这就导致李某与张某之间的质押关系消灭,属于李某自愿放弃物的担保的行为,自李某将抵押物返还给张某起就丧失了质押权。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