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南法院发出首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民事裁定书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自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新增加“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节,旨在节约诉讼资源,便利担保物权的实现,更好保护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近日,巴南法院审结四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并发出该院首份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A公司系一家按规定注册并取得合法资格的典当公司,与B公司在2011年先后签订数份《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和《重庆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B公司以享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作为抵押向A公司获取当金,并在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土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备案登记,后A公司向B公司支付当金共计720万元。典当期满后,B公司向A公司赎当150万元,双方在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抵押登记后,B公司仍欠A公司当金共计570万元未偿还,也未进行续当、赎当,抵押权人A公司遂向抵押合同登记所在地法院即巴南法院申请,要求有权就拍卖、变卖B公司抵押房产所得价款在570万元(四案共计金额)价款范围内优先受偿。
巴南法院受理案件后,因属于民事特别程序新类型案件,审判庭予以了高度重视。审判庭通过听证的方式,审查了A公司提交的主合同《典当合同》、从合同《抵押合同》及款项的交付情况,B公司对A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及事实经过均无异议,巴南法院审查认为,案件主合同中约定并交付的债权金额确定、债务履行期已经届满、债务未清偿,抵押登记合法有效,遂作出终审裁定:A公司有权就拍卖、变卖B公司抵押的房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按照目前法律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既可以通过诉讼程序作出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也可以通过特别程序作出裁定后申请强制执行。在民事诉讼法未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这一特别程序前,担保物权人须以一般民事案件起诉来实现权利,时间周期为3-6个月甚至更长,诉讼费用须按起诉标的金额计算缴纳,民事判决书生效期为15天,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周期一般为30天(特别情况经审批可延长),申请费用系按件收取,裁定书即日生效,为申请人节约了大量时间和金钱,提高了实现担保物权的效率。从司法角度讲,也节约了司法资源,加快实现了担保物权程序的推进。
2013-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