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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以物抵押时,债权人应考虑的四大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19日浏览量:来源:深圳律师作者:马成

  (1)确定抵押物是否为可以设定抵押的财产


  我国的《担保法》中明文规定,一些财产是不可以抵押的:


  ①土地所有权;


  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⑥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如果欠款人或第三方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财产做抵押的,该抵押即无效。所以,在抵押人提供抵押物时,收受人应认真核查该抵押物的权利证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可要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物的确权公证,以便准确认定该抵押物的所有权关系,以便及时排除无效抵押物的隐患。


  (2)抵押物是否是合法的财产


  房屋、汽车、生活日用品等都是合法的、可以抵押的财产。如果欠款人或第三方提供的是可以抵押的财产,在实现抵押权收回欠款时,只要抵押合同有效就能轻松地实现;如果欠款人或者第三方提供的抵押物属法律限制流通的财产,如文物、稀有动植物、黄金等,在清偿债务时,抵押权人应先将抵押物交国家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抵押权人再以其价款清偿债务。


  (3)实行“多退少补”


  如果抵押物的价值大于其所担保的债权价值,收款人在得到清偿后,应将清偿后剩余的价款如数返还给抵押人,即为多退;如果抵押物的价值小于其担保的债权价值,收款人在清偿前或是在获得清偿后,仍有权要求欠款人就短少的部分履行未尽的债务或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4)确定抵押物是否为欠款人或第三方占有或所有,谨防欠款人提供虚假的担保


  实践中,有的欠款人为了达到某种经济目的,以根本就不存在或是以他人的财产提供抵押。当收款人前去实现抵押才被告知,这些“抵押”根本就和那些所谓的抵押人无关。有的欠款人甚至提供假汇票、假存款单、脏物作为“抵押物”,以达到诈骗钱财的目的。针对上述情况,收款人应采取有效的防范性措施,以避免财产损失和确保债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