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约赎当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存异议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20日浏览量:来源:新民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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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22日14:00,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将公开审理一起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异议案,新民网将全程视频直播当日庭审过程。
案情简介:申请执行人上海某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盛某于2007年12月28日签订《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约定盛某向典当公司借款人民币50万元,盛某以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房屋作为抵押。
2009年5月8日,典当期满。后盛某未按约赎当,归还典当本金35万元。2011年4月28日,典当公司向上海市徐汇区公证处申请出具了《执行证书》,执行标的为“至2009年5月8日止债务人所欠的典当借款本金人民币35万元、综合费和利息24.816万元和违约金11万元。”因盛某未履行,典当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盛某对该执行证书提出异议,以该公证文书认定的典当本金、借款期限错误、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等,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该执行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