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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法院首裁实现担保物权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21日浏览量:来源:搜狐资讯作者:佚名

  近日,宁国市法院对一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作出裁定,凭着这份特殊的民事裁定书,担保物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是自修改后的民诉法实施以来,该院首起通过非诉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在宣城市亦属首例。


  宁国市某商贸公司欠吴某200万元,一直未归还,吴某诉至法院,要求对该公司抵押的房地产以拍卖、变卖的方式依法变价,并在变价后所得价款的200万元内优先受偿。


  对于此类新型案件,法院面临着两个重要问题:审理程序问题和裁判文书的制作问题,如果处理得当,对今后此类案件的处理将起到参考指导作用。为确保案件审判质效,在程序上,主审法官根据民诉法最新规定,组织双方进行公开听证,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对双方的质证辩论意见记录在案。由于举证质证程序清晰合法,双方当事人对此次听证均无异议。在裁判文书制作上,主审法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件事实,做出裁定:“对被申请人抵押的位于宁国市外环西路的房地产进行拍卖、变卖,申请人吴某有权对拍卖、变卖上述房地产所得价款在其享有的担保物权人民币2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双方当事人拿到裁定书后,对裁定结果均表示满意。


  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的发出,解决了以诉讼方式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复杂、漫长且成本高昂的问题,便于当事人及时实现权利,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