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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要敢于维护正当权益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10日浏览量: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房屋抵押登记遭房产管理部门强制评估  典当行要敢于维护正当权益
  
  近日,辽宁典当网www.lndiandang.com工作人员了解到,辽宁省部分地区房产管理部门在抵押登记时要求登记申请人必须要评估情况,否则不予登记。为了进一步证实办理房屋抵押登记遭房产管理部门强制评估的真实情况,工作人员经多方查证,确定以上情况属实。对此,辽宁省典当协会会长张总家鹿表示,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时不需要评估,此举并没有法律依据。
  
  【反映】房屋抵押登记遭遇强制评估
  
  近日,部分地区会员单位向辽宁省典当行业协会反映,在做房产典当业务时,在当地房产管理办理抵押登记时,要求必须先做房屋价格评估,才予以登记。而且必须到房产管理部门指定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而评估费用为房产价格的千分之五,对此,典当行曾多次与其交涉,但对方一直坚持必须先做房屋价格评估才能登记。
  
  【维权】典当行要敢于维护正当权益
  
  某典当行李雨(化名)女士在辽宁省典当协会群(133649286)提出当地房产局要求办理抵押登记时必须到指定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的问题时,省协会工作人员对此做法提出了质疑,提出这样的做法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并提供了相关法律规定及文件。随后,李雨拿着以上文件到房产管理部门进行交涉,房产管理部门领导看到文件后,对办理房屋抵押登记,要求强制评估的“规定”予以撤销。李雨在成功的维护了公司自己权益的同时,也维护了当地典当企业的权益。
  
  对此,辽宁省典当行业协会会长张家鹿表示,协会的主要工作有三点:一是要为典当企业做好服务,多办实事;二是要对会员单位提出的问题,发挥协会自身的优势尽力为其解决;三是协会有责任把行业的呼声反映出来,维护行业的权益。与此同时,各典当企业自身也应当正当维护自身权益。这样辽宁省典当企业才能不断发展壮大。
  
  【说法】省建设厅:不需要评估
  
  10月9日,张家鹿会长同省建设厅负责同志电话沟通,省建设厅同志的回答是:“我省部分地区房产管理部门在抵押登记时要求登记申请人必须要评估,这是违法行为。”
  
  对此,辽宁省政协委员、辽宁省典当行业协会会长张家鹿提出了关于规范辽宁省房地产抵押登记行为的建议。(详情请点击《关于规范我省房地产抵押登记行为的建议》)
  
  【依据】相关法律依据
  
  房屋办理抵押登记必须先做房屋评估,这种做法并没有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十三条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1997年颁布、2001年修订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设定房地产抵押时,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可以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也可以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008年7月1日起实施的《房屋登记办法》也没有要求申请抵押权登记时必须提交房屋价值评估的文件和内容。
  
  由此可见,一些登记机关“非评估,不登记”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
  
  辽宁典当网(www.lndiandang.com)将继续关注辽宁省有关部门对规范我省房地产抵押登记行为采取的相关措施,并将做后续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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