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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典当行非法吸储 各领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29日浏览量:来源:广西新闻网作者:佚名
  小小的典当行,数年之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100多万元,至案发时仍有260多万元公众存款未兑付给存款人。这起于2004年9月案发的北流某典当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曾备受关注。日前,该案“漏网成员”温某某、麦某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各处罚金五万元。
  
  典当行非法吸储3100多万元
  
  经法院查明,1995年底,温某某、麦某某伙同刘某某(已判刑)等人商议,策划成立北流市融通典当行,以吸收社会公众存款作为该行的经营资金。1996年2月,温某某、麦某某等以北流市某某典当行名义虚构了单位、个人股东和入股资金,编造材料提供验资,骗取了广西金融审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书及主管部门的批文,后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了有关的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许可证及营业执照许可经营范围是以自有资金为非国有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质押贷款业务。该典当行于1997年9月24日在北流市开业经营。温某某为该典当行的管理、决策人,麦某某任总经理。两人明知该典当行没有吸收存款的职能,仍伙同刘某某、俞某、梁某某、温某某(均已判刑)利用电视、广告、传单、口头动员等方式向社会上宣称“北流市某某典当行是合法的金融机构,存款利率高,存取自由,安全可靠,以入股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自1996年9月至2004年4月间,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2016笔合计3142.054076万元。至案发时,仍有260.4901万元公众存款未兑付给存款人。
  
  两漏网案犯逃了6年后自首
  
  案发后,刘某某、俞某、梁某某、温某某于2005年3月间先后落网。温某某、麦某某在潜逃了6年后,分别于2011年10月21日、26日主动到北流市公安局投案。
  
  市中院认为,温某某、麦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两人的行为已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共同犯罪中,温某某、麦某某积极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两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
  
  日前,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原判,即温某某、麦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各处罚金五万元。责令温某某、麦某某与同案犯刘某某、俞某、梁某某、温某某共同退还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记者 陈梅  通讯员  陈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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