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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对民间融资合法性的保护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17日浏览量: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3月13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发布《关于贯彻实施〈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的纪要》,对社会普遍关注的民间融资备案登记证据效力及相关法律后果等问题均作出回应,从司法层面进一步明确了对民间融资合法性的保护。
  
  据了解,2013年温州法院共受理一审金融案件27073件,收案标的552.11亿元,审结26603件,同比分别上升4.18%、20.89%和6.82%;二审收案1558件,审结1556件,同比分别上升26.77%和42.10%。金融案件收案规模仍呈高位运行态势。《条例》配套司法保障意见的出台,从司法层面进一步明确了对民间融资合法性的保护,此举能切实引导、规范民间融资健康发展,促进民间融资难和资金链担保链风险化解。
  
  《纪要》共二十条,明确了对《条例》中规定的应予备案的民间融资行为,如单笔借款金额300万元以上、借贷款余额1000万元以上、三十人以上的特定对象等大额民间借贷案件,在民事立案时应要求当事人提供备案材料,必要时引导当事人按照《条例》的规定补办备案手续,未依法登记的移送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查处。对于经依法办理备案且履行公证手续的民间借贷合同,还可直接赋予公证债权文书的效力,准予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此外,民间借贷备案登记情况还成为判断是否构成非法集资类犯罪的重要依据。这些规定,从司法层面彰显了备案登记制度的强制性和法律意义。
  
  《纪要》还明确将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发布的民间融资综合利率指数(“温州指数”),作为确定合理民间借贷利率的自由裁量参考依据;对非金融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所需,以自有资金进行临时调剂发生的借贷行为,可做有效合同处理。据法律界人士分析,这些规定均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我国现行判例或传统裁判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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