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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房产同时签个过户协议行吗?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26日浏览量:来源:中国商报典当融资导报作者:佚名
  近年来,随着融资市场格局的变幻,风险防控话题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为了防患于未然,不少典当行在进行业务操作时也越来越谨慎。
  
  据悉,当前在房产典当业务中,出现了某些典当行与当户签署两个协议——典当协议和过户协议的情况。于是有人质疑,这种做法会不会存在风险隐患?
  
  据记者了解,典当行做不动产抵押业务时,虽然与当户双方做了抵押登记,但房产的所有权证还应该归当户所有。北京一位长期关注典当行业发展的法律界人士表示:“目前房地产典当业务中,除了签署典当协议外,还要签过户协议,认为这样便能获得该房产的所有权证和使用权,已经被少数典当行视为惯例。他们这么做的初衷,有的是考虑到万一出现绝当,典当行能更加快速地处理当物,回笼资金。当然,也有的是为了拿债权进行典当行的再融资。”
  
  该人士提醒道,尽管有的客户因为着急用钱,不计较这些手续。但根据《物权法》有关条款,在当期内,典当行对当物是没有处置权的。因此,一旦出现纠纷,走上法庭,这种过户协议通常会被法院认定为虚假协议。
  
  至于个别典当行在签署过户协议后,在当期内将该房产进行债权转让融资,更是一种明显的违规行为。因为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典当行的融资渠道只有从银行融资与股东增资。以债权转让融资,甚至难逃吸收公众存款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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