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没有进行登记 无法支持优先求偿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01日浏览量:来源:辽宁典当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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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河口法庭就审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魏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何某还钱,同时将当时签订抵押协议中的一套房子进行拍卖给自己优先受偿。法庭查明双方的确存有债权债务关系,而且抵押协议也是有效的,但是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所以没有支持原告优先受偿的诉求。
据悉,原告魏某于2012年5月借款50万元给被告何某,双方约定2013年5月还钱,并且签订了以被告何某一套房屋为抵押的抵押协议。时至2013年5月被告何某对于还钱的事只字不提,魏某多次协商无果,遂于2013年11月向河口法庭起诉要求将被告何某房屋进行拍卖给予自己优先受偿,法庭在庭审时查明被告房屋产权上并未登记魏某的债权抵押,而是登记了何某在2013年2月向银行贷款时的抵押。也就是说魏某并未在法律意义上成立抵押权。依据我国《物权法》、《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房产设立抵押的必须去房屋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不产生抵押权。因此,法庭驳回了其要求优先受偿的诉求,并告知魏某可进行诉讼,但仅作为普通债权参与分配,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官提醒:房产系不动产,而我国对于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法律有着特殊的规定,如房主抵押必须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方能产生法律效力,单纯抵押房产证和抵押合同并不能产生抵押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