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比小贷还差哪些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03日浏览量:来源:辽宁典当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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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全国典当监管信息系统披露,2013年北京市共有典当企业302家,从业人员3828人,实收资本68.2亿元,典当余额59.36亿元。对比中国人民银行统计2013年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结果,64家企业,从业人员781人,实收资本95.50亿元,贷款余额104.38亿元。不难发现,北京典当行业的优势是:企业数量明显多于小额贷款公司,是小额贷款公司的4.72倍;员工队伍明显壮大于小额贷款公司,是小额贷款公司的4.90倍。
然而,北京典当行业与小额贷款公司相比的劣势:后者所显示的经营能力远高于前者。因为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在2013年的贷款余额超过行业实收资本8.88亿元,占行业实收资本的110%;而典当行业的典当余额则低于行业实收资本8.84亿元,仅为行业实收资本的87%。另外,典当行业的整体资金规模小,员工人均贡献率低,都是不言而喻的。
由此笔者认为,典当企业如果再不注意提高经营管理能力,不仅劣势会更加明显,而且优势也有可能会成为发展的羁绊——企业数量多、员工队伍大会让行业和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不堪重负。
若要改变这一现状,笔者认为,提高典当经营管理能力的当务之急,是需要健全审批机制,以确实提高投资主体的综合素质。所谓审批机制包括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准入机制是审批机制的基础,应当做到公开、公正和公平。其中,“公开”是准入机制的内容要求,需要条件具体化、准确化,不能存疑或自由裁量。比如什么人可以投资典当行?应当具体到年龄、专业、经历、资质、投资能力以及如何受理、如何审查、如何批准等程序内容。既然典当行是特殊行业,需要国家特殊监管,就应该理直气壮地制定准入标准,避免犹抱琵笆半遮面,更要防止给“寻租”留下伏笔。
“公正”是准入机制的程序要求。当前,对于掌握着炙手可热的典当审批权的监管部门而言,认真贯彻程序公正意识不仅是保证投资人合法权益的要求,也是保证监管人员执法安全、防止职业风险的需要。
“公平”是准入机制的结果要求,它以“公正”为前提,并与“公开”、“公正”形成递进的关系,成为有机的整体。有了这个整体,才有可能吸引真正有能力、有热情、有社会责任意识的投资主体进入典当行业;才有条件解决典当行业经营管理能力低下、社会形象不佳的问题;才有把握防止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等扰乱金融秩序行为的发生。
退出机制是审批机制的延续,是行业监管的客观需要,因此必须严格。其实,没有一个投资主体是以违规、失信为目的而开展经营活动的,但之所以业内常发生有悖行业道德甚至违法的经营行为,很大程度上源于行业管理标准的不清晰、不明朗,以及惩戒措施的不果断、不坚决。当一次不良的行为成为侥幸时,当守规的人发现不守规没有什么严重后果时,“蚁穴”便开始形成。因此,完善的退出机制,也必须遵守“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只有保证惩戒措施内容的公开、程序的公正、结果的公平,才能保证退出机制没有姑息养奸,没有伤害到诚信者的感情,没有失信于寄希望于监管者的行业大众。当完善的审批机制建成并确实落实执行时,行业的健康氛围才可能形成,才能大浪淘沙留下精英。
为此,加快典当行业立法进程,促进《典当管理条例》的尽快出台,将有助于监管机构完善审批机制建设,营造惩恶扬善、健康、积极地行业经营氛围,保证典当行业有序、持续的发。(郝凤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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