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交付不影响质押合同效力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11日浏览量:来源:辽宁典当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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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某典当行与某汽车销售公司订立一份《借款合同》。借款种类为机动车(合格证)质押借款,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月利率为3%,借款人每月支付一次综合费和利息。借款到期后,因汽车公司需要继续贷款,双方于2010年10月又订立了《借款合同》,除将借款金额调至30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1年10月外,其他事项同前次合同所约定的一致。
2011年1月14日,汽车公司因故取回了存放于典当行的所有汽车合格证。根据合同,截至2011年4月21日,汽车公司实际欠款1687500元。典当行遂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令汽车公司偿还典当行借款本金并按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
案件点评:
基于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区分的原则,质物的交付系质权设立的构成要件,质物交付与否并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及《质押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来源:镇江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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