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院首次发布参考性案例涉及典当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29日浏览量:来源:辽宁典当网作者:佚名
分享到:
28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发布参考性案例。今后,全省三级法院在审理、执行类似案件时可以参照。
首批参考性案例是从全省报送的200余个案例中精心筛选,并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最终确定的,包括4个民事案例,1个刑事案例,2个行政案例和1个执行案例。
对于参考性案例的使用,应当限制在其所确认的对法律及裁判规则的理解与解释方面,不得将参考性案例作为支持待决案件裁判结果的依据而直接援引。
同时,如果参考性案例与现行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指导性案例相抵触的,应以后者为准。
(一)艾某强制医疗案。
该案例确认:对行为人进行强制医疗有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且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二是行为人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三是如不对行为人进行强制医疗,其还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三者缺一不可。
(二)辽宁融丰典当有限公司诉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辽宁融丰典当有限公司(简称融丰典当公司)的机动车在途经沈阳市某区域附近时,因当时下大暴雨,车辆突然熄火。融丰典当公司工作人员拨打了保险公司报险电话,保险公司同意将融丰典当公司的车辆送至修理厂,融丰典当公司找到其他车辆将车拖至修理厂。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第二天到达修理厂,查看受损车辆后,表示不同意赔偿。融丰典当公司遂提起诉讼。
【判决】
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融丰典当公司保险理赔款276466元。宣判后,保险公司提出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理】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关于发动机损失应予免赔的主张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本案所涉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已约定由暴雨导致的保险标的物损失属于承保风险,且并未将保险车辆的发动机排除在保险标的之外,故应认定保险车辆的发动机属于保险标的的一部分。
其次,本案所涉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暴雨致车辆损失为保险事故的保险责任范围,而免责条款中又约定发动机进水后造成损坏不予赔偿。对此,融丰典当公司认为暴雨造成的发动机损失应予赔偿,而保险公司则主张无论何种情况下保险车辆发动机进水导致的损失均属免责范围。
通过对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章节上下文对比看出,保险人仅对第六条的列举事项说明了“不论任何原因”,而对“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并未明确“不论任何原因”,因此人保沈阳市分公司主张不论任何情况只要发动机进水即应免赔,属于单方扩张解释,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暴雨与发动机进水既属于不同的事件,也可能属于同一事件的不同阶段,暴雨中涉水行驶可能导致发动机进水,车辆驶入水塘、人为向车辆灌水等其他原因也会导致发动机进水,在出现因暴雨而发动机进水且导致发动机损失的情况下,应按照近因原则判断造成保险车辆损失的最主要原因,并据此认定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本案中,应认定造成保险车辆损失的最主要原因是暴雨。对于暴雨所致损失,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故保险公司应对相关损失予以赔付。
该案例确认: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即按照合同订立时的交易习惯以及日常生活经验等,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如果仍无法确定格式条款的真实意思,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三)刘晓明诉杜胜、张建革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
该案例确认:个人之间因生产经营及营利性商业活动形成了雇用关系,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处理,不论雇主是否存在过错,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大连第一互感器有限责任公司诉大连大一互感器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
该案例确认:企业名称的简称具有相应的市场知名度,已经产生识别经营主体的商业标识意义,可以认定该简称为企业名称。他人在后擅自使用该企业简称,足以使特定地域或行业内的相关公众对二者之间发生市场主体上的混淆、误认的,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某银行鹤岗支行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大营盘支行、大连广彩贸易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该案例确认:票据贴现银行未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审慎审查票据贴现申请人与其前手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不影响贴现银行的票据权利。同时,公安机关对有关票据采取的冻结措施不影响持票人应有的票据权利,相关银行应当依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票据义务。
(六)陈宁诉庄河市公安局不予行政赔偿案。
该案例确认:人民法院不仅应当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还应当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在进行合理性审查时,应当运用比例原则等规则对行政裁量的合理性予以审查。比例原则作为行政裁量必须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主要是调整行政主体执法目的、执法手段和执法代价之间的比例关系。
(七)郭耀峰诉大洼县人民政府征收决定案。
该案例确认: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不能同时采用的程序。行政复议为选择程序的,当事人可以行使选择权,既可以选择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行政诉讼来解决争议,但不能同时使用。在行政复议仍在进行的情形下,对该行政行为又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不应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八)东港市前阳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诉东港市龙禧肉禽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工程款、支付违约金纠纷执行案。
该案例确认: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以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为基数,而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既包括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本金,也包括确定的利息。
温馨提示:如需业务、风险在线讨论,辽宁省内典当企业请加入辽宁省典当协会会员群(133649286),外省典当企业可加入典当精英超级群(52233943),加入时请注名典当行全称与真实姓名。
温馨提示:如需业务、风险在线讨论,辽宁省内典当企业请加入辽宁省典当协会会员群(133649286),外省典当企业可加入典当精英超级群(52233943),加入时请注名典当行全称与真实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