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再规范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27日浏览量: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傅一波 吴 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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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典当行业逐渐成为重要的融资渠道。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11年至2013年共受理典当纠纷案件32件,该院在审理中发现,一些司法难题亟待解决。
如今,典当业务基本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典当。传统典当业以动产质物转移占有为标志,如黄金、白银、古董等物品,但由于动产物品价格不稳定,绝当时评估作价手续繁琐、不易变现,使传统动产物品渐渐淡出了典当市场。
典当行业高度青睐房地产抵押。典当行认为只涨不跌的房地产更有利于保障权益。章贡法院受理的典当纠纷案件中,有21件的典当合同是以房地产作抵押,占总数的66%。
章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许多案件呈现出名为典当实为借贷的特征,典当业务收取高额综合费、利息,实有融资放贷之嫌。该院在立案时直接将案由定为借款合同纠纷的有9件,占总数的28%。
审理典当纠纷案件也遭遇了司法难题,即法律关系确定难。因典当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属部门规章、法律位阶低而被忽视不采用,以致对典当有关纠纷的定性和处理可能出现偏差。
同时,当金数额确定难。许多典当行在支付当金时会提前扣收综合费,借款人仍按原先当金数额出借据。于是诉讼中双方会围绕真实的当金数额发生争执。
章贡法院建议,应尽快出台典当法,以规范典当行业的发展。典当业已走向成熟,司法实践有了丰富的审判经验,希望立法部门加强调研尽快出台典当法。
笔者认为,当金中预先扣除综合费、利息的行为不能支持。《办法》规定了利息不能预扣,但对综合费用能否预扣未予以规定。综合费用包括评估费、保养费、保管费等服务和管理费用。
评估费等在签订合同时已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当约定由谁支付或双方支付,而不应在当金中预扣,对尚未发生的保养费、管理费等更不能预扣,否则实有当金数额就会违背事实。
典当行怠于行使绝当处置权不得收取延期费用。按《办法》规定,典当行在绝当后应行使处置权,因延期行使权利而扩大的损失应由自己承担。
综合费以双方约定为准。典当法律关系下可能会发生典权人权利落空的风险,主要是因为有特别法规定,如破产法规定企业职工劳动债权优先;合同法规定建筑施工合同施工方债权优于担保物权等等。因此,《办法》准许典当行同时享有利息和较高的综合费用,超过借贷关系中法律保护的利率。
典当双方可为履行典当合同约定某些违约责任。如约定当户迟延或不履行协助处置绝当物等附随义务,约定当户延迟履行典当利息和综合费等义务时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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