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与保险能否深度合作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10日浏览量:来源:中国商报•典当融资导报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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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银行存贷款保险制度正在酝酿出台的消息,让不少典当业内人士对“保险”这个词产生了浓厚兴趣。其实在典当业界,保险同样是一项不可缺少的因素。不过,谈到与保险公司合作操作业务,相当一部分业内人士认为依然有待开拓。
合作与保障是两个概念
闵林(福州典当经营者):近两三年来,银行与保险公司、银行与证券机构之间就曾出现过业务合作的例子,实际上,分析典当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同样有迹可循。典当行的业务分为动产、不动产、财产权利“三大块”,其中财产权利典当这一个部分与保险公司合作的空间最广。
比如说,一些有经验的典当同行都曾有过这样的体会,在从事保单典当业务时,必须与保险公司合作。在签署放款协议之初,由客户再签署一份受益人指定协议进行授权,约定一旦发生绝当,第一受益人为典当行。这样在发生绝当后,典当行就可以以客户的名义,执保单到保险公司进行退保以达到资金回笼的目的。一般来说,退保时间越长,所退的费用越高。
从整个操作流程上和实际经验来看,这是一种比较正常的合作方式,只要事先确认保单的真伪,通常操作起来难度都不大。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也要牵涉到保险公司。比如房地产典当与二手车典当,尤其是金额比较高的业务,在放款前,典当行都会要求客户必须到保险公司对当物进行投保。如此主要是为了风险防范的考虑,万一在典当的过程中当物遭受意外发生损失,比如火灾,典当行与客户如何寻求损失赔偿?有了保险的加入,相对就变得安全了不少。而且,这种阶段性的保险成本并不高,客户一般都能承受得起。
当然,客户为当物投保与保单典当业务,保险的元素在其中的运用实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一种保障,而后者更偏向于一种合作关系。
是否可以有个“再典当”
王贤军(北京汉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在典当业务中加入保险的元素当前主要还是在房地产与二手车比较普遍,由客户对当物进行财产险的投保。例如一处估值上千万的房产,保费通常在估价的万分之几左右,保期通常一年,对于客户而言,这部分花费他们基本都能接受。
除此之外,典当行与保险公司真正意义上的合作,我个人认为,合作的前提主要还是看保险公司现有的或者是即将推出什么样的业务品种。现在看来,民品典当业务整体有上升的发展趋势,如果下一步保险公司能对珠宝这一块推出一些保险品种,那么对于民品典当的发展、绝当品的销售来说或许能一定程度地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不过前提有两方面:一是这样的保险品种所针对单一标的物的大小;二是真伪的鉴定,这想必也是保险公司推出类似业务前需要解决的两大问题。
今天讨论的这个话题使我反而想到这样一个建议,现在对于一笔具体的业务,担保公司有再担保,保险公司有再保险,都能够一定程度地将风险分散到最小化。而且根据相关媒体报道,国家针对银行存贷款的保险制度也正在酝酿出台。那么,典当是否也可以有个“再典当”的做法?或者典当放出的款项,本金、利息能不能引入相关保险制度?当然,这可能要涉及到《典当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条约,而且也要注意不能碰触典当行“变相吸收存款”的“高压线”,从现有的背景下看操作有一定难度。但是站在行业发展的角度而言,我认为这样的操作方式仍然非常具有探讨意义,值得引起业界与监管部门的重视。
应化被动为主动
胡戈(天津典当研究人士):前不久,邦惠控股与中华保险合作推出小贷保证保险,由双方共同营销目标信贷客户,共同进行现场调查,双线并行独立进行信贷业务的审批(核保)程序,最终共同确定一笔贷款的发放。这样的方式开启了国内小贷公司引入保险机制的大门,我认为对典当行业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寻求行业之间的合作,很多时候是考验一种能力,需要经营者转变某些固有的观念,打开眼界。
从行业高风险的角度考虑,保险制度无疑是典当行必须执行的一项制度。典当行与保险公司密切合作不可缺少,通过协商、沟通,由保险公司根据典当行的特殊性质及营业范围提出符合典当特点的险种,其承保范围应当比一般财产保险要宽,比如民品珠宝、古玩艺术品等当物,都可以由双方约定,并且在保单中注明。这也是典当行打开合作市场能力的一种体现。
还有典当服务三农的问题,在类似讨论中,往往会有业内人士指出,做这样的业务比起房产、二手车不可控的因素更大。实际上,保险行业中服务三农的品种当前也有不少,典当行又是否可以针对这些品种来制定有利于自身发展的业务?
还有大宗商品质押,保险的作用同样不可小觑。在与一些典当经营者的接触中我发现,风险与成本使得他们中的有的人变得过于谨慎,经营思路固有化。其实,在政策与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典当行不妨化被动为主动,寻求合作机会,相信还是有一定的潜力在等待业界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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