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典当也要“与时俱进”?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10日浏览量:来源:中国商报•典当融资导报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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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一种新型的信用叠加模式迅速席卷了机动车抵押融资市场,成为融资者的首选。据了解,这类机动车抵押融资的最终借款额度能够达到机动车估价的140%。如此高的融资效率得到了融资者的青睐,也引起了典当行的担忧。有些人认为典当行受困于“机动车质押”的规定,无法进入发展迅猛的机动车抵押市场,错失了市场良机;有些人则认为典当行有自身的特殊性,机动车质押的规定是从典当行的特点出发,必须要严格遵守。典当行究竟应该如何面对机动车抵押和质押的问题,下面来听听业内专家们的看法。
质押可以有效防范风险
孔舟航(浙江省典当行业协会秘书长):根据《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关于动产,典当行只能进行质押,而机动车属于动产的范围。所以机动车质押是所有典当行都必须要遵守的一个原则,任何质押变为抵押的行为都违反了《典当管理办法》,是不可取的。
之所以会有这个规定,是因为机动车抵押要比机动车质押存在更大的风险。机动车质押时,客户和典当行共同签订过户质押单,存放仓库确认后再开具入户单。在典当期间机动车和相关证件必须质押在典当行。在这种情况下,典当行可以直接控制质押物,相对来讲风险很低;而机动车抵押则无需将机动车存放在典当行,抵押人可以继续使用,典当行无法直接控制抵押物。如果机动车在使用期间出现了损毁和失踪等情况,善后处理问题会变得极为复杂,这对于典当行是极大的风险。同时一旦绝当,如果机动车不能及时入库,或者被人隐匿,也会给拍卖的工作带来不便。
典当行对于市场变化,应该谨慎进行业务拓展,一定要遵守相关法律规章。其中最为重要的还是在业务拓展中注意风险的把控,近几年就出现过几起将质押转为抵押而出现的纠纷案件。
创新不能“出圈儿”
王立永(福建典当从业者):由于近些年机动车抵押市场的蓬勃发展,给典当行的机动车质押业务带来了很大的冲击。在客户看来,质押期间没有机动车的使用权,感觉很不方便,而抵押则不存在这个问题,这样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客户流失现象。
在这种情形下,为了争夺客户,在一些省市有部分典当行针对资质和信用较好的客户,推出了有限度的使用权原则,并作为“创新”进行推广。比如有些典当行在机动车上加装了GPS,可以随时监控机动车的使用情况,有些典当行在客户有要求的情形下,由工作人员监督使用等等。这些方案的推出也吸引了不少的客户。
这些做法虽然会对典当行的客户带来了方便,也受到了客户的好评,但是这样毫无疑问违反了《典当管理办法》。我认为典当行的创新应该建立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只有这样创新才能对行业的长久发展做出贡献。而以违反规定,触碰红线为前提的“创新”,只会对整个行业的发展造成损害。
与时俱进更重要
王建(浙江律师):《典当管理办法》颁布至今,全国汽车保有量从当时的3158万辆增长到了今天的1.4亿辆,汽车种类逐渐丰富,汽车售价也逐渐平民化。而新增典当行的注册资本也从当时的几百万元左右发展到现在的动辄几千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典当行的抗风险能力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在机动车市场和典当行均有巨大变化的今天,关于典当行的机动车业务是不是也能够有些与时俱进的变化呢?
目前看来,机动车质押和抵押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风险大小。在机动车质押的模式下,更有利于典当行在绝当的情形下保证利润。而机动车价格的平民化决定了大部分的典当行有能力对抗机动车抵押的风险。尤其是机动车抵押业务如今发展得如火如荼,不论是小贷公司、P2P网贷还是担保公司,都已经能够承担这部分的风险并获取利润。所以我希望在未来与典当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过程中,能够更多地体现与时俱进的特色,为这个行业的发展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