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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发布关于加强大连市典当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16日浏览量:来源:广东省典当行业协会作者:佚名

8月10日,大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加强大连市典当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典当行应当回归民品典当业务本源,逐步压缩房地产典当业务比重;典当业要严守行为底线,不得有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等行为。


通知称,对新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典当行,持续跟踪半年以上,监督是否存在抽逃注册资本、违规违法经营等情况。典当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坚决抵制“套路贷”、“砍头息”、非法集资、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树立行业良好形象。在日常经营中,典当行不得存在账外收取息费、账外经营、发放信用贷款、动产抵押、出租和使用当物等监管规定明令禁止的行为;典当行股东不得以典当行名义开展典当业务;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不得将当票转让给其他典当行或无典当经营资质的机构及个人;不得通过加盟、合作设立分公司等任何形式引入无经营资格的企业和个人开展典当业务。


典当行应当回归民品典当业务本源,逐步压缩房地产典当业务比重,增强服务实体、服务百姓、服务社会能力。收当时,典当行要认真核对当户身份,查验当物并追溯其来源,要求当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当物合法性的书面承诺,杜绝收当赃物或来源不明的物品。在处置绝当物时,典当行应当采用协议折价或者协议拍卖、变卖的方式依规处理,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可继续向当户追偿。典当行应如实记录当物和当户的相关信息,公安机关要求报送备案的,应按规定如实报送。


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接受股东以持有的本典当行股份进行质押典当;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对外投资;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等渠道融资;以及法律法规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行为。


典当行应当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合理确定收费,并应着力降低小微企业和居民个人综合融资成本。典当行不得预扣当金利息,典当当金利率应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及浮动范围执行。如向当户收取综合费用的,不得超过《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费率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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