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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大额典当业务须慎之又慎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10日浏览量:来源:中国商报•典当融资导报作者:佚名
  法庭上的董某侃侃而谈,认为自己不过是商业行为,远远谈不上欺诈。而他抵押给典当行的两处房产却因牵扯欺诈的刑事案件得不到强制执行,本应在2012年11月付给典当行的1.28亿当金一直拖到现在,典当行苦不堪言。相关典当行的这笔房产业务陷入了僵局。
  
  据了解,董某是北京润达公司的法人代表,以诈骗罪被凤展公司起诉,涉嫌用假公章和假房产证从一家典当行骗取了1.28亿元。
  
  据相关部门透露,董某在典当行抵押的房产属于润达公司,董某也如实出具了房产证、土地证、营业执照、法人委托书(加盖公章和法人私章)等,所以从证件审核这个环节上看,董某的房产典当业务似乎无任何问题,典当行也是根据这些签订了为期3个月,当金1.28亿元的典当合同。
  
  但问题恰恰出在了证件审核上。据原告方凤展公司介绍,董某本来准备收购凤展公司,却因凤展公司欠外债过多而终止。为此董某提出了将凤展公司旗下的房产作抵押,偿还外债后再进行收购的方案,而凤展公司并未同意。于是,董某首先伪造凤展公司的公章,然后用假公章将凤展公司在工商部门股东名录中登记的出资单位全部变更为润达公司,最后凭此挂失补发获取凤展公司位于东城区两处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所有权证。所以凤展公司认为房产证应属无效。
  
  “目前来看,典当行办理房产业务时,如果抵押人是企业法人,那么典当工作人员会要求抵押人提供房产证和土地证、董事会决议原件、企业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身份证、经办人员身份证。但是如果抵押人通过不合法的手段获取房产证和土地证并有意隐瞒,那么这些证件并不能起到良好的防范效果。”深圳市资深律师贾孔认为,“典当行在办理房产业务尤其是大额业务时,应该更多地进行审查,尤其是在企业出资单位变更的情况下,典当行必须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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