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规或为典当“增负”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21日浏览量:来源:中国商报•典当融资导报作者:刘礼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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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财产保全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尤其是经济案件中被广泛运用。而随着典当涉诉业务在近两年的日渐激增,部分地区的典当企业也多选择用“财产保全”制度,有效防止当事人对财产的恶意转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促进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但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发布的《关于财产保全担保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的通知中,其有关规定却难免会给典当企业的合法维权增加负担。
据该“意见”规定,其所称的财产保全包括诉前财产保全、诉中财产保全和执行前的财产保全。仲裁前和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担保的审查、处置工作,也适用该意见。另外,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当事人在诉讼、仲裁中或执行前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其保全申请。
引起浙江典当业界和有关律师注意的是,在该“意见”第五条规定的“当事人在诉讼、仲裁中或执行前申请财产保全可以免予提供担保的范围”中,明文列有“银行、保险公司、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从事合法经营活动发生诉讼的小额贷款公司、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
“而典当则只是有可能适用于该意见第五条规定的‘其他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的范围。”有律师向中国商报记者分析道:“但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典当很难进入‘其他’行列。”
如此一来,据该“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在诉前、仲裁前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经法院初步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明显不足以支持其诉讼请求时,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责令当事人提供金钱担保——“财产保全申请人或第三人提供金钱担保的,需要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数额一般按不低于申请保全标的额的20%。”即便是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也会要求申请人交纳最低不少于保全标的额10%、最高不超过保全标的额100%的保证金。
对此,浙江省典当企业普遍向省行业协会反映,在如今的典当经营中,非质押业务和许多抵押但无从办理登记的业务中,往往急需“财产保全”,且普遍适用该项制度。而该意见的规定未将典当列入“免予提供担保”的范围,已让典当企业在寻求“财产保全”中处于劣势,且20%的保证金则更会增加典当企业的负担。
“这与典当行业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与做出的突出贡献,并不相符。”浙江一家大型典当企业负责人表示:“另外,典当作为一个行业,其本身的规范经营,也应当与其他同类行业一样受到相关法律应有的保护。”
据了解,浙江省典当行业协会在接受相关企业的反映后,经与其法律专家委员会商讨决议,并征得9位法律界专家的一致认同,由协会向有关部门申请典当可适用该意见的相关规定。近期,或将与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相关内容的交流与沟通。
其实,像浙江典当类似在相关法规、条文面前无法获得有力保护的现象在全国还比较普遍。如在京沪等地,虽然当地高院并未专门出台与“财产保全”相关的实施意见,但在诉讼中典当企业寻求“财产保全”时,不仅往往不能得到相关的司法保护,而且大量的保证金还严重影响了典当企业的现金流。所以在上海,当地典当行业协会已于今年年中联系部分担保企业为典当企业代付保证金,而典当企业为担保公司支付相应的费用;在北京,典当企业则选择通过公证的方式来为自己的业务寻求更多、更有力的法律保护。
但业界普遍认为,在典当企业越来越多采用“财产保全”的趋势下,呼吁获得有力的法律保护必然成为行业发展的一项必要课题。而攻克此课题,还需全行业乃至相关主管部门来共同争取。
据该“意见”规定,其所称的财产保全包括诉前财产保全、诉中财产保全和执行前的财产保全。仲裁前和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担保的审查、处置工作,也适用该意见。另外,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当事人在诉讼、仲裁中或执行前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其保全申请。
引起浙江典当业界和有关律师注意的是,在该“意见”第五条规定的“当事人在诉讼、仲裁中或执行前申请财产保全可以免予提供担保的范围”中,明文列有“银行、保险公司、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从事合法经营活动发生诉讼的小额贷款公司、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
“而典当则只是有可能适用于该意见第五条规定的‘其他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的范围。”有律师向中国商报记者分析道:“但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典当很难进入‘其他’行列。”
如此一来,据该“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在诉前、仲裁前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经法院初步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明显不足以支持其诉讼请求时,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责令当事人提供金钱担保——“财产保全申请人或第三人提供金钱担保的,需要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数额一般按不低于申请保全标的额的20%。”即便是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也会要求申请人交纳最低不少于保全标的额10%、最高不超过保全标的额100%的保证金。
对此,浙江省典当企业普遍向省行业协会反映,在如今的典当经营中,非质押业务和许多抵押但无从办理登记的业务中,往往急需“财产保全”,且普遍适用该项制度。而该意见的规定未将典当列入“免予提供担保”的范围,已让典当企业在寻求“财产保全”中处于劣势,且20%的保证金则更会增加典当企业的负担。
“这与典当行业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与做出的突出贡献,并不相符。”浙江一家大型典当企业负责人表示:“另外,典当作为一个行业,其本身的规范经营,也应当与其他同类行业一样受到相关法律应有的保护。”
据了解,浙江省典当行业协会在接受相关企业的反映后,经与其法律专家委员会商讨决议,并征得9位法律界专家的一致认同,由协会向有关部门申请典当可适用该意见的相关规定。近期,或将与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相关内容的交流与沟通。
其实,像浙江典当类似在相关法规、条文面前无法获得有力保护的现象在全国还比较普遍。如在京沪等地,虽然当地高院并未专门出台与“财产保全”相关的实施意见,但在诉讼中典当企业寻求“财产保全”时,不仅往往不能得到相关的司法保护,而且大量的保证金还严重影响了典当企业的现金流。所以在上海,当地典当行业协会已于今年年中联系部分担保企业为典当企业代付保证金,而典当企业为担保公司支付相应的费用;在北京,典当企业则选择通过公证的方式来为自己的业务寻求更多、更有力的法律保护。
但业界普遍认为,在典当企业越来越多采用“财产保全”的趋势下,呼吁获得有力的法律保护必然成为行业发展的一项必要课题。而攻克此课题,还需全行业乃至相关主管部门来共同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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