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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止典当合同到期后,综合费对方恶意规避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02日浏览量:来源:辽宁省典当协会作者:佚名

  典当管理办法中对绝当后如何是否可以继续收取这就造成了人民法院裁判上存在不统一,有的法院认为,绝当后双方权利义务终止,不得继续计收息费;有的法院认为要看合同的约定,无约定的,不支持;有的法院认为绝当后,典当行应当实现担保物权,否则是放任损失扩大,不予支持。


  所以,在目前的情况下,建议大家在合同中对此问题有明确的约定,即息费不受典当期限的限制,典当行有权在绝当后、债权全部实现前继续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收息费,直至债权全部清偿为止,这样约定虽然不能保证一定为法院所接受息费没有明确规定,但毕竟有了明确的约定,而且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

 

  ——辽宁典当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