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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执行的10种强制执行公证书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25日浏览量:来源:杨晔蓉作者:佚名
  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往往使用强制执行公证的方式取得执行依据,在债务人拒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不经诉讼而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但并非所有强制执行公证文书,人民法院均会执行。以下情形出现,法院将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债权人可另行起诉,以维护自己合法权利。
  
  一、当事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应当一并提交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当事人仅提交公证书或执行证书,已经受理的,通知其限期补齐,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齐的,执行实施部门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二、公证书或执行证书没有给付内容的。
  
  三、公证书或执行证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不明确、不具体的。
  
  四、公证书未载明对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
  
  五、执行证书载明由债务人给付“律师费”、“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等,但未明确其金额或计算方式等内容的,属于给付内容不明确、不具体,对该部分的执行申请不纳入执行范围。
  
  六、债务人以申请执行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为由提出异议的,由执行裁判部门进行审理。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异议成立并驳回执行申请。
  
  七、公证债权文书对主债务和担保债务同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执行;仅对主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担保债务的,对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不纳入执行范围;仅对担保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主债务的,对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予以执行,对主债务的执行申请不纳入执行范围。
  
  八、载明债权人和债务人互负给付义务的执行证书。
  
  九、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不同内容的债权文书,其中一份经过公证且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
  
  十、经公证的债权文书有多个债务人,其中部分债务人以其未作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为由申请不予执行,经审理查明属实的,对债权文书中涉及该债务人的部分裁定不予执行。应当不予执行的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裁定不予执行整个公证债权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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