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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和一般抵押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11日浏览量:来源:PCHOUSE作者:佚名
  最高额抵押贷款作为贷款的一种形式,无论是从内容还是从别的方面上看,它和一般的抵押贷款有哪些不同呢?是不是所有人都可以申请最高抵押贷款呢,它的申请条件有哪些?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基于此,银行在信贷业务中,为了抵押登记的便捷性,通常会与借款人确定一个最高债权额度并签署最高额授信协议,并以此为主合同办理最高额抵押登记。但由于最高额抵押的特殊性,关于最高额抵押的法律条款亦较少,在具体的业务办理中常常出现相应的疑问及法律风险。
  
  如果没有约定最高限额,则应当认为最高额抵押合同不成立。决算期是最终确定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的实际数额的日期。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通常必需明确规定决算期。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决算期,如果最高额抵押合同中订有存续期间并已经登记的,此项期间届满之时即为决算期。如果抵押合同登记的存续期间过长,当事人均有权提出确定合理的决算期。
  
  最高额抵押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情形。
  
  即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未来债权是不特定的,将来的债权是否发生、债权类型是什么、债权额是多少均是不确定的。因此,其所担保的债权必须都是同一性质的债务。
  
  最高额抵押是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所谓一定期间,是指发生债权的期间,
  
  比如,从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发生的债权,抵押人对这个期间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所谓连续发生的债权,是指实际发生的债权次数是不确定的,并且是接连发生的,比如,张某在1月份向李某借款20万元,3月份又借了30万元,5月份又借了40万元,6月份还了60万元,8月份又借了40万元,以此类推,张某在这一年之内借了还,还了借,只要借款额不超过100万元,张某抵押的房产对这一年之内发生的不超过100万元的借款的偿还作担保。
  
  可见,最高额抵押以一次订立的抵押合同,进行一次抵押物登记就可以对一个时期内多次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既省时、省力、省钱,又可以加速资金流通,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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