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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法院反映《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存在三大问题亟待明确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04日浏览量:来源:上海法院网作者:佚名

  近日,普陀区法院受理了《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后首例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该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三大问题亟待解决:


  一是审判组织的形式。根据新民诉法的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其目的在于通过非诉程序启动司法拍卖或变卖,从而高效率地实现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另一方面,新民诉法亦明确,重大、疑难的特别程序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在案件疑难、复杂的情况下,是否还应组成合议庭并继续适用特别程序需予以明确。


  二是原告申请的审查标准。担保物权的实现往往涉及不动产等重大财产,如对原告的申请采用实质审查,可能会导致特别程序形同虚设;若仅限于形式审查,又可能会在案件执行阶段产生诸多风险。因此,对原告的申请采用何种审查标准需予以明确。


  三是公告送达的适用条件。根据新民诉法的规定,特别程序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十日内或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在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是否可以适用公告送达需予以明确。


  该院认为,鉴于担保物权的特殊性,可以参照督促程序,在被申请人无法送达时,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一般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