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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的高息风险分析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28日浏览量:来源:河南法制报作者:王怡舟
  近年来,民间高息借贷的现象愈演愈烈,我们身边不乏有亲朋好友参与其中。面对所谓的“高息”的诱惑,很多人毫不犹豫的选择了把钱借给承诺给予高息的个人或者企业,期望从中获取更多的收益,殊不知高息借贷中隐藏了很大的风险。电视、报纸中不乏关于高息借贷最后血本无归的新闻,然而这仍不能给许多心存侥幸的人敲响警钟。
  
  民间借贷的含义。民间借贷主要指的是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其主要被分为民间个人借贷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在我国经济市场中,民间借贷在服务中小企业、活跃金融市场、繁荣地方经济以及改善地方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民间借贷长期脱离政府监管范围,民间融资具有隐蔽性、随意性等特点,易引发各种欺诈、犯罪行为,增加了整个金融行业的风险,影响了社会经济秩序的发展与稳定。例如,近几年发生在全国各地的企业资金链断裂、老板跑路事件就充分暴露了民间借贷的高风险特征,防范民间借贷危机已迫在眉睫。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的规模也越来越大,因此,民间借贷风险已不是局部地区问题,而是演变为了群体性的国家金融事件,处理不慎将会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的宏观发展。
  
  民间借贷的效应分析。正面效应:民间借贷虽然存在一定的风险,但也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满足了市场的需求,因此我们应正视它的正面合理性。首先是它可以满足市场需求,有效补充正规的金融机构,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一直存在,资金市场供求严重失衡,民间借贷的存在有效缓解了这一紧张状况,民间资金的注入使得中小企业得以发展壮大。其次是提高了金融服务水平,促进了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民间借贷组织弥补了我国金融体系的空白,及时满足了客户的需求,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我国的金融服务水平。第三是促进了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与创新,民间借贷是金融创新的重要源泉之一,它顺应时代的需求,其创新更具可操作性;负面效应:一方面民间借贷导致了大量资金流出银行体系,加之金融活动大多在金融监管之外,因此虽然表面上扩大了资金供给,但其干扰了金融市场的信号,影响了央行的决策。另一方面民间借贷会引发自发性的负面效应,虽然其手续简单、不拘形式,但这种信任基础较低的活动极易侵害债权人的利益,一旦债务人失信出现逃债行为,债权人将会承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还会导致企业资金的恶性循环,民间借贷利息一般较高,企业经营效益不好的情况下,高利息负债只会雪上加霜。如果企业到期难以支付债务,也许还会通过引进更高利息负债还债,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行为将会严重制约企业今后的发展。
  
  民间借贷风险成因。(一)金融体系的不完善。目前我国还未形成完善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银行体系,银行贷款过多的倾向于国有大企业,而急需资金的中小企业却很难获得贷款。中小企业最后只能依靠风险较大的民间借贷机构。同时垄断领域的高标准使得大量民营资本脱离国家整体规划,无序存在于股市、赌场以及民间借贷等虚拟的金融市场,金融资金配置率低下。(二)宏观经济政策与实际经济需求不匹配。近几年,我国实体经济一直处于低迷状态,融资成本增加、融资渠道狭窄等因素制约着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亟需宽松的货币政策刺进经济发展,但我国货币政策偏紧,国家一直强调控制通货膨胀、稳定物价,同时央行多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严控银行信贷规模,信托贷款、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等也出现了明显减少的趋势。此背景下,中小企业只能求助于民间借贷组织。(三)金融监管存在薄弱环节。我国金融管理部门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几乎是空白的,首先是民间借贷的适用法律比较落后,合法与非法的界定模糊不清,民间借贷的市场准入、业务经营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更是一片空白。其次是缺乏明确的监管部门,民间借贷处于不审批、不监管、不控告的三不状态。成立借贷组织也仅仅只办理工商登记,导致借贷资金趋于隐蔽化。
  
  民间借贷避险的对策。近年来,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有了大幅度提高,人们的生活富裕了,手中有了大量的闲散资金。大家更愿意利用这些闲散资金进行一些理财投资,但是国家及银行发行的一些理财产品,由于宣传不到位,很多人不了解,并且一些理财产品周期长,收益慢,使得部分民众在高息的诱惑下,更愿意把钱投向一些收益高且快的公司或者个人。现实生活中,大多借款的企业或者个人都是周围的朋友、同事,或者是经亲朋好友介绍认识的熟人。民众在面对这些人时,更容易放下戒心,且大多数人存在侥幸的心里,经受不住利益的诱惑,认为这些企业和个人都是熟人,不会上当受骗,忽略了风险的存在,但是实际生活中很多因高息产生纠纷的或者酿成悲剧的案例都是发生在熟人之间。
  
  民间借贷虽然能快速带来较高的收益,但大部分都忽视了高息借贷存在的风险。对于民间贷款的利率,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商量的,但我国有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否则就是高利贷,在我国,放高利贷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另外,民间借贷的手续大多只是一张借条或收据,没有专业的借贷合同。有的借条还写的不规范,仅注明双方的借款数额,并没有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要求对方提供的抵押担保,这样一旦发生风险,会出现维权难的现象。收据只能证实双方发生了给付与收取财产的行为,不能证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因此,在实践中,借贷双方最好签订借贷合同,或者书写正规的借条,并尽可能通过银行汇款,保留银行的汇款凭证,如果存在抵押房产等不动产的,一定要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后在借款方违约时,要及时维权,以免错过诉讼时效,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
  
  建议:民众在进行投资理财时应该树立正确的理财观,端正自己的态度,选择相对可靠的金融机构或者信誉度好的企业进行合理的投资。也可以到正规的金融机构购买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例如,现在“四大行”都会定期推出一些理财产品,一些保险公司也会推出一些理财保险。大家可以到相关的银行或者保险公司了解情况并购买,切勿急功近利。国家和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定期向公众发布一些周期短且收益快的理财产品,并加大宣传力度,引导民众合理正确的理财。
  
  (作者系郑州大学法学院2012级在校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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