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辽宁省典当行业协会唯一官方网站

您当前位置:辽宁省典当行业协会 >> 行业资讯 >> 典当研究 >> 浏览文章

典当,古老行业的今日困局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05日浏览量:来源:工银投行作者:刘丛

核心要点:典当行在我国历史上发挥了重要的融资作用,可谓现代金融业的鼻祖。随着时代的变迁,我国现代典当业的定位及管理机构发生多次变化,其发展历经诸多波折,至今仍未得到应有的重视,面临种种问题与阻碍。


目前我国典当业典当总额与资产规模较小,行业亏损面较大,行业区域发展不平衡现象严重。


典当具有低门槛、灵活、便捷、高费率等特征,与小微企业和个人的短期融资需求天然匹配,还拥有保险箱、淘宝店、鉴赏家等多重身份。


尽管典当业具有独特的优势,却因社会认知存在误区、政策法规建设滞后、同业竞争激烈、专业人才缺乏等多重因素面临较大的发展障碍。


目录


1.我国典当业的历史

2.我国典当业的现状

3.典当的特点与新功能

3.1 典当的特点

3.2 典当的新功能

4.典当业的发展障碍

4.1 社会认知存在误区

4.2 政策法律效力不足

4.3 现行政策规定之后

4.4 融资限制严格

4.5 行业竞争激烈

4.6 专业人才缺乏



正文


提起典当,你会想到什么?穷途末路的百姓?高耸的柜台?拒人于千里之外的掌柜的嘴脸?没错,你想到的种种都曾出现于中国古代的当铺之中。早在银行还未萌芽之时,典当业即出现在我们的历史长河中。作为民间借贷的主要平台,典当行在漫长的时期里发挥了重要的融资作用,可谓现代金融业的鼻祖。时至今日,在不少大中城市依然可以看到遍布大街小巷的典当行,它们作为银行的重要补充,在小微企业、民间借贷市场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随着时代的变迁,典当业早已不是昔日居高临下的模样,其发展历经诸多波折,至今仍未得到应有的重视,面临种种问题与阻碍。


1、我国典当业的历史


据史料记载,我国典当业起源于南北朝时期,距今已超过1500年。当时的典当机构被称为“寺库”(当红的线上寄卖平台“寺库”之名可能来源于此),其出现来自于人们对于佛寺捐献的财物余积。此后,典当业逐渐发展,于唐朝开始转化为一种独立的金融行业。彼时的典当行也从单一的寺库逐渐发展为官营、私营、寺营三种质贷形式并存的局面。明清时期,典当业进入鼎盛,出现了以山西、安徽、福建等地的典商为突出代表的地域性典当业行帮。


新中国成立后,长久以来对民众搜刮盘剥的典当行成为剥削的代名词,很快便退出了历史舞台。在建国初期,由于经济形势异常困难,典当业曾短暂地存在了一阵子,发挥其融资的作用。但随着国家财政状况的改善,我国于1953年开始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1956年初,我国私人典当业实现了全行业公私合营,不久便完全消失了。


改革开放后,典当业迎来复苏。1987年12月30日,成都市华茂典当服务商行于四川成立,标志着我国现代典当业的开始。此后,我国典当行如雨后春笋迅速遍布全国。自1987年至1995年末,全国共有各类典当行3013家,分布于30个省(西藏自治区尚未设立典当行)的260个市和130个县。1993年,典当行划归于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定位于非银金融机构,获得了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1996年4月,人民银行颁布《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对典当业进行了一次整顿清理,重新核准保留了1300余家典当行。2000年,经国务院同意,典当业被划归为特殊的工商企业,改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国家经贸委于2001年8月颁布《典当行管理办法》,对典当业再一次进行了清理整顿。200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将国家经贸委撤销,改组商务部,典当业随之由商务部管理。为规范法律法规,2005年2月,商务部与公安部联合颁布了《典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了原国家经贸委颁布的《典当行管理办法》和公安部颁布的《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2018年5月,商务部将制定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的职责划归给了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目前,典当行的监管由银保监会负责,定位为金融机构。在不到30年的时间内,典当业的定位与主管部门频繁变更,一方面表现出国家对于该行业的摇摆态度,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典当业在夹缝中生存的现状。


2、我国典当业的现状


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曾不定期在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公布典当行业运行情况,但由于此后监管职能划归为银保监会,故该系统公布的统计数据自2018年2月份后便截止。此外,该平台上的数据并非按时成系统公布,因此关于典当业的数据只能在零星报告中略见一瞥,数据存在一定程度的缺失。


据统计,截至2018年2月,我国共有典当企业8532家,分支机构950家,注册资本1731.3亿元,从业人员4.5万人。从近年情况来看,我国典当业企业数量在持续上升,但从业人员数量并未随之增加,近年甚至呈下滑态势,这可能是由于典当业压减从业人员或不少典当行并未实质营业造成。



2017年,典当业实现典当总额2899.7亿元,其中动产典当总额950.8亿元、房地产典当总额1516亿元、财产权利典当总额433亿元。纵观近年数据,房地产典当牢牢占据了我国典当业的半壁江山,常年保持在50%以上的份额。尽管传统民品的业务量占到90%,但其成交额占比已缩水至30%。同时,以存款单、股票、公司股份、专利权等为代表的财产权利典当正逐渐兴起。时至今日,房产、汽车、股票组成的“新三样”已取代了黄金珠宝、摩托车、家电组成的“老三样”的地位。




资产方面,截至2018年2月,典当企业资产总额1641.2亿元,仅占同期境内银行业总资产248.3万亿元的万分之七,占同期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50.3万亿元的千分之三,行业规模很小。


行业盈利方面,2017年全行业实现营业收入91.2亿元,出现亏损的企业达3100家,亏损面36.5%。2017年平均单笔业务金额17.7万元,其中动产典当平均单笔业务金额6.5万元,房地产典当的平均单笔业务金额103.1万元,财产权利典当平均单笔业务金额173.2万元。数据显示,典当业当前的发展情况并不乐观,行业整体亏损状况较为严重。


区域发展方面,典当业的区域不平衡问题十分严重。仅有的2012年数据显示,我国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的典当企业数量分别为3129家、1490家和1465家;三地典当总额分别占同期全国总额的75.3%、16.3%和8.4%;三地典当业净利润分别占同期全国总额的64.1%、24.1%和11.8%。仅上海一地的典当总额便占到了整个东部地区总额的十分之一。数据显示,在经济状况更佳的东部地区,典当业发展明显好于中西部,但事实上,典当固有的小额、灵活特性使其较银行等金融机构更适于扎根经济欠发达地区。例如在美国纽约,典当行大多位于布朗克斯、布鲁克林这些相对贫困的地区,其服务对象以穷人为主。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融资手段仍旧匮乏,仅仅依赖亲朋好友、信用社或高利贷等民间借贷方式难以满足小微企业及农户的融资需要,且可能引发恶性群体事件。若典当服务能充分覆盖农村地区,将有效拓宽6亿农民的融资渠道。


3、典当的特点与新功能


在分析典当业面临的问题之前,了解典当的特点与功能是必要的前提。也许读者与笔者一样,在未踏入典当行的大门以前对典当的了解只停留在质押借款上,还固执地认为这样的高利贷只适合那些濒临破产的可怜人。但事实上,典当业走到今天,所提供的服务已不仅仅是单一的传统质押借款,在很多时候它还拥有保险箱、淘宝店、鉴赏家等多重身份。


3.1典当的特点


就传统典当业务来说,其定义在《典当管理办法》中已经明确。所谓典当,是指当户将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由于典当活动是以质押物为前提的有偿资金运动,因此典当与银行有着天然的联系和竞争。相较于商业银行,典当融资具有以下特点:


(1)融资门槛低


典当行“对物不对人”,对客户的信用要求不高,基本可谓零门槛。只要拥有合法的有价值的物品和财产权利,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典当融通资金。银行则偏向于信用相对较好的大型国有企业,客户需要拥有良好的财产状况或担保支撑,融资门槛相对较高。


(2)借款灵活自由


首先,典当的融资额度自由,可完全根据质押品的价值灵活调整,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其次,典当的借款用途不限,典当行并不关心借款的去向。再次,典当的融资期限灵活,少则几日,多则数月。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典当期内或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此外,当户还可以自主决定提前还款,典当行将退还剩余利息费用。相比之下银行对融资规模、融资去向、融资期限等都做出了严格的规定,灵活度较低。


下表将典当与银行信贷主要产品从产品额度和期限的角度进行对比,将融资额度划分为5个等级,5代表额度最大、1代表额度最小;将产品期限划分为5个等级,5代表最长、1代表最短。从表中可以看出,在小规模、短期限的领域,典当与银行业产品重叠,存在着竞争。



(3)押品种类丰富


当物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财产权利,黄金珠宝、艺术品、手表首饰、硬木家具、汽车、股票、债券、生产设备、原材料、房产(包括贷款房)等,只要是有价值的物品权利都可以作为典当质物。但值得注意的是,当物本身价值不应过低,比如笔者了解到目前典当行接收的珍珠产品普遍为海水珍珠,而对于品相较差的淡水珍珠接受度就很低了。此外,当户可对质物进行随意搭配组合,典当行将依据总价值提供当金。而银行通常能接受的抵质押品范围较小,主要是房产、商业票据、国债等标准化程度高的资产,而对于鉴别专业性要求较高的艺术文玩、奢侈品等则较少涉及。


(4)手续便捷快速


典当客户无需提供财务报表、担保人信息、贷款用途等相关资料,只需提供符合条件的质押、抵押物品和相关证件即可。当物价值的评估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对于部分难以确定价值的当物,典当公司可聘请专业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参与审当、验当。交易确定后,典当公司无需层层审批即可快速放款:民品、汽车典当一小时内即可放款,房地产典当快则一日即可放款,慢则三五日也可放款。银行信贷则需要对客户状况进行详尽的审查,取得贷款最快几日,慢则数月。


(5)融资成本较高


典当的融资成本包括利息和综合费用。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典当当金不得预扣。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其中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举例来说,某客户到典当行质押动产借款,借款额确定为1000元,期限一个月。在全额预扣除综合费用,且综合费用率执行最高标准的情况下,客户实际得到的当金为1000元-1000元*42‰=958元。一个月后,客户赎当时须同时归还当金与利息。利息方面,自2014年11月22日起,人民银行已将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期限档次简并为一年以内(含一年)、一至五年(含五年)和五年以上三个档次,因此当金利率执行当前一年以内(含一年)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4.35%。该利率折算为月利率为0.3625%。客户须归还的总金额为1000元+1000元*0.3625%=1003.625元。客户实际融资月息费率i可用958元*(1+i)=1003.625元计算,算得结果i≈4.76%,是银行执行的月贷款基准利率的十多倍。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大多数典当行执行的月息费率并没有这么高。受同业及其他融资方式的激烈竞争影响,不少典当行会出于提高吸引力和简化计算的考虑,合并利息与综合费用,按不同期限取整计息,期限越短费率越高。一般来说,动产类典当月费率在30‰-45‰,房产类典当月费率在20‰-30‰左右。但相较于银行,典当的融资成本肯定是不具有竞争力了。



正因以上特点,典当与中小企业或个人的短期融资需求天然匹配,全国典当行业业务对象约80%是中小微企业。在中央提出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大背景下,典当业更应发挥自身优势,为银行贷款及其他融资方式拾遗补缺,为小微企业、民营企业雪中送炭。


3.2典当的新功能


(1)经济实惠的保险箱


在进行典当活动时,典当行对质物的存放与保管负责,且由于押品的价值与典当行面临的经营风险和经营成本息息相关,因此典当行对押品的保管非常专业,将物品质押于典当行可确保押品的安全。一些客户巧妙地利用该特点,在出差、旅游时将家中的贵重物品质押于典当行,在要求借出当金很低的情况下即可以较低的成本将物品存放于典当行这个“保险箱”中。


举例来说,1万元的首饰当500元,一个月后来赎回,按40‰的综合费率来算,那么保管费就在20元而已。而银行的保管箱基本是一年一租或半年一租,其费用在几百元至上千元不等,且银行的保险箱较难接受古董、字画之类的大件,主要用于保存黄金,相比之下典当行还是颇具竞争力的。现在部分聪明的客户会将爱车在特定时间,如春节,寄放在典当行,在像北京这样停车困难的大城市,其保管费可能比停车费还要低廉。一方面,典当行能保护爱车不受刮蹭等伤害,一些服务较好的典当行甚至在退还时还会免费提供汽车清洗等增值服务。


(2)总有惊喜的淘宝店


一些读者可能注意到,不少典当行的门店里摆满了大大小小的包包、首饰、手表等二手商品,且均为明码标价,可以直接购买。事实上,在典当业转型升级的过程中,不少典当行正在加速布局民品商场店业务或寄卖业务,既提供“质押——赎回”的服务也允许客户直接将手中的物品售卖给典当行或交由典当行代卖。在这种模式下,典当行实则充当了一个销售平台,可从中赚取中间差价或服务费。而对于顾客而言,典当行销售的商品有典当行的品牌信誉作为背书,无需置疑真伪,其商品价格也比专柜新品便宜很多。笔者便很爱去典当行闲逛,有时还能偶遇一些绝版或限量的包包款式,常常能感觉到淘宝的惊喜和趣味。


售卖民品并非典当行的传统业务,而是由典当行的绝当品销售衍生而来。“绝当”也称作“死当”,指的是借款到期客户没有赎回的物品。每个典当行都有大量的绝当品,通过销售处置绝当品,典当行可以回笼资金。除线下销售外,利用互联网在线上开展民品销售也成为典当业近年来逐渐涉足的经营方式。商务部2015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引导和支持典当行做好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的通知》鼓励典当行积极探索利用互联网开展典当业务,目前已有不少实力较强的典当行迈出了线上销售的步伐。未来,在典当行淘宝将会越来越便捷,足不出户便可“拔草”。



(3)专业可靠的鉴赏家


由于典当行需要根据当品价值判断是否能够借出资金以及借出资金的规模,因此在典当行验当的师傅们便成了典当业重要的风控专家,必须具备一双“慧眼”。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通过“礼尚往来”或电商平台购买等获得奢侈品已不鲜见。由于是非主动购买或通过非官方渠道购买,想要通过专业部门鉴定物品价值的市场需求便自然产生。将奢侈品带到典当行询价可谓是最直接和便捷的鉴定方式了,验当的专业师傅不仅能够帮顾客鉴别物品真伪,还能当场估价。笔者曾尝试将代购的包包带到典当行鉴别,结果验当师傅将包上的识别码输入某系统后竟能将此包的生产日期锁定于某年某周中,其专业性令笔者叹服。


4、典当业的发展障碍


典当有如此的优势和特色,其行业规模和盈利状况却与银行类金融机构完全不具有可比性。全球金融危机后期,世界典当业普遍盈利,而我国典当却出现大比例亏损,是什么造成了我国典当业今日的窘境?


4.1社会认知存在误区


典当融资在我国漫长的发展过程中,主要服务于迫于生计的穷人。在传统观念中,典当总与高利贷划等号,在人们脑海中等同于剥削和穷途末路。时至今日,仍有很多人对典当存在误区,基本不会主动踏入典当行的大门。此外,典当业的广告宣传力度有限,很多人并不了解典当,对于其费率、优势全无概念,在需要融资时也不会想到典当这个途径。


4.2政策法律效力不足


我国典当业并无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和管理。无论是人民银行颁布的《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经贸委颁布的《典当行管理办法》还是商务部颁布的《典当管理办法》,都只是部门规章,其法律效力较低,在约束典当行业自律时力度有限。在现实经营中,部分典当行并未遵守现行《典当管理办法》,为牟取暴利执行了高于规定上限的费率。此外,部分典当行违规经营担保业务、发放信用贷款,增大了运营风险。更有甚者,为争取更多客户忽视验查当品来源及客户证件,成为了犯罪分子销赃的地点。


4.3现行政策规定滞后


现行《典当管理办法》制定于2005年,距今已超过10年时间,以今日视角来看,该办法中不少表述已显落后。例如,《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据此规定,物品超过3万元典当行就不能自行处理,需要通过公开拍卖途径回款。该项规定直接导致了两种结果。对于中小企业当户而言,他们更愿意用大额物品进行质押抵押,从而获得更大额度的贷款。而对于典当行而言,以今日的物价水平来看,3万元的门槛过低,而拍卖的成本却难以忽视,不少未收回的贷款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协调解决,更进一步推高了典当行处置绝当物的成本。


此外,《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典当行不得经营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这与绝大多数发达国家的规定相左。据统计,美国典当行商品销售的创利能力明显高于贷款服务费的创利能力。好在政策已于2015年开始调整,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支持典当行做好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的通知》中,对于典当行的销售管理政策已变得更加宽松和灵活。该通知明确提出进一步提高典当行处置绝当物品的能力,鼓励典当行充分利用门店展示、销售绝当物品。支持典当行开设绝当品销售网点,开展与零售、批发企业合作,以促销、拍卖等多种方式快速处理绝当品,尽快回笼资金。该通知还特别提到了互联网渠道,鼓励典当积极利用互联网开展业务。


根据最新消息,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已开始着手推进《典当行监督管理办法》的制定,新办法正在全面征求意见。预计在不远的将来,典当业将“喜提新规”。


4.4融资限制严格


典当行为他人提供融资,却在现有制度下难以解决自身的融资需求。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从商业银行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或上一年度所有者权益。此外,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二)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三)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四)对外投资。这一规定意味着目前典当行充实资金、拓展业务的唯一办法是股东追加资本金,其发展严重依赖于股东资金实力。


虽然通过上市进行直接融资也是理论上可行的办法之一,但我国目前仅有香溢融通一家经营典当的公司成功上市。香溢融通并非单纯经营典当,其业务范围还包括租赁、担保等,典当只是其中一个版块。相比之下,美国典当业“三朵金花”现金美国国际(Cash America International)、第一富金融服务公司(First Cash Financial Services Company)和艾茨克普(EZPW)均已登上纽交所的大堂。


《典当管理办法》还提到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典当行的管理办法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但相关部门一直没有出台具体办法,这也意味着外资无法进入我国典当业。


4.5行业竞争激烈


典当面临激烈的行业竞争,一方面来自于同业,一方面来自于小额贷款公司。同业方面,设立典当行的门槛相当之低。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而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即便是门槛最低的农村商业银行,其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也要五千万元。此外,典当机构经营方式雷同,产品基本无差异,想要脱颖而出只能拼服务和费率。另一方面,银监会、央行于2008年5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允许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设立门槛同样较低,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且其经营业务本质与典当行无实质差异。该意见出台后,小贷公司快速发展,截至2017年底,小贷公司数量达8500余家,与典当企业数量持平,而小贷公司的贷款余额却已是典当业典当总额的3倍之多。


4.6专业人才缺乏


典当的押品包罗万象。典当从业者不仅要对押品有较深层次的理解,能够准确判断押品价值,还要了解金融、法律、会计、税收等多方面知识。这就决定了典当人员必须是复合型、专业型人才。而我国的现实情况是,典当业从业人员专业素养偏低,人才短缺现象严重。造成该现象的原因有多个:首先,典当业本就是边缘小众行业,从业人员较少。典当机构经营不稳定,行业出现大规模亏损,难以吸引高端人才。其次,典当业在新中国成立后沉寂了一段时间,人才出现断档。再次,典当人才的培养周期较长,培养一名合格的典当人至少要花费3年时间。在我国历史上,典当本领的传承都是通过师傅带徒弟的方式,而当今耐得下性子学习三五年的徒弟却不那么多。此外,在该种传承模式下,国内各当行的专业水平参差不齐,缺乏统一的培养机制。反观台湾地区,典当行一般会送典当人员参加各类鉴定证书的考试,同时由业内资深师傅带领徒弟实习。尽管这种培养模式周期较长,通常需持续3-5年时间,但出炉的典当人才专业基础扎实,还兼具实战经验。


在典当系列专题之二——《典当,未来通向何处?》中,我们会着重探讨为应对当前困局,典当业可采取的创新应对之道,本文不再赘述。




温馨提示:如需业务、风险在线讨论,辽宁省内典当企业请加入辽宁省典当协会会员群(133649286),外省典当企业可加入典当精英群(52233943),加入时请注明典当行全称与真实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