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当应否重新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04日浏览量:来源:互联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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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这种情形在理论中存在一些争议。主要的争议症结在于:续当与原来的典当是不是同一笔债务。有人主张,续当和原来的典当还是同一笔债务,债务没有消灭,抵押权也没有消灭,不需要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有人主张续当与原来的典当已经不是同一笔债务,需要办理第二次抵押登记。持第一种观点的人占绝大多数。研究《典当管理办法》发现,该《办法》对续当没有具体的定义,从语义上理解,应该是原有债务延长还款时间。所以续当不是转当,不是“贷新还旧”,还是同一笔债务。
看看我们现在使用的续当凭证,中间填写的当期与原当票上的当期是不一样的。比如原当票记载的当期是2010年4月24日至7月23日,续当凭证就可能填写2010年7月24日至10月23日,两者是肯定不一样的。续当凭证的编号与原当票的编号也不一样,两者都是打印好的号码,且不关联。这两个内容是对认定是否同一笔债务引起争议的主要要素。其实,是不是同一笔债务,不完全看还款日期,还款时间延续了,原有债务并没有消灭。有的时候就是借款数额发生了变化也还是同一笔债务。比如抵押借款300万元,还了100万元,还欠200万元,难道欠下200万元就不能主张抵押权了吗?编号问题是我们自己造成的,我个人理解完全可以统一,变成原当票编号或在原当票编号后加上-1就行,体现连续性。在续当凭证中有“原当票号”一栏,这一栏应当如实填写。
从现有的判例看,我还没有看到续当后没有办理二次抵押登记认定无效的,但是文章上看到了这样的观点,文章观点是,续当是新的典当。从不少典当行的操作程序上看,有要求办第二次的,也有不要求的。
如何防范风险,我个人的理解,续当千万不能办成转当,即所谓的贷新还旧,即不能出新的当票,否则就是新的债务。出新的当票就说明原有债务已经清偿。抵押也好,质押也好,与借款关系一定要对应。第二,能否考虑将续当凭证的编号与原有当票的编号相衔接。两个完全没有联系的编号就会给对方或法院留下口舌。一定要让人家知道,还是同一笔债,只不过是延长了还款期限。第三,数额大的典当借款也可考虑办理第二次抵押登记。这样做的好处是免了后顾之忧,坏处是手续繁琐,加重了当户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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