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存续期与行使期限的关系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01日浏览量:来源:辽宁典当网作者:赫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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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常见的是房屋抵押,在抵押权证上注明债务履行期限,债务金额等,但只登记抵押权登记之日,而并未登记抵押权的期限。
有人讲,司法实践中经常存在担保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抵押权的期限、登记机关在登记时强制性地将抵押权登记为一定期限的情形。
但此种以契约形式锁定抵押权期限的做法,其法律效力如何?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既然约定无效,那么,影响抵押权存续的是那么因素?根据物权法规定,担保物权归于消灭的情形,只有四种: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担保物权随着自身的实现或被放弃而归于消灭,也算求仁得仁;随着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则为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但若是主债权未消灭,只是行使得不及时,是否影响抵押权的存续?
杨轩诉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案||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人民法院(2010)当民二初字第0131号,焦点问题,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期间是否等同于抵押权的存续期间。
担保法司法解释与物权法在此点存有分歧。
担保法解释认为,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而物权法认为,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物权法第178条曾声明: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有必要提醒下,物权法明确的是抵押权,而担保法解释的范畴在与担保物权,范畴大于抵押权,故有关质权、留置权的行使期间并不能直接援引物权法该条款。
抵押权人应当在抵押权存续期间行使抵押权,若逾期行使,则抵押权消灭,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抵押权存续期间应当为除斥期间||《人民司法》2009年14期,也持同样观点:但案件争议易聚焦在,担保物权期间是除斥期间,还是诉讼时效期间。若是定性为诉讼时效期间,则出现的逻辑思路:在抵押权人未按规定行使抵押权的情况下,丧失胜诉权的权利,抵押权转变为类似自然债权的权利,也可以说是抵押权转变为自然抵押权,而不是抵押权实体权利的消灭。
其实,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的,抵押权是归于消灭,还是罹于诉讼时效,抑或是抵押人可根据从属性规则行使免责抗辩权?对此,学界和实务界众说纷纭,有待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物权法担保物权编实施中的几个重要问题--在“物权法担保物权国际研讨会”上的讲话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
综上,物权法虽未明确抵押权的存续期间(或受法律保护的期限),而只是规定抵押权的行使期间,但通过逾期行使则不予保护的逻辑,总归是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内行使较妥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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