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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19日浏览量:来源:中国商务新闻网-法治作者:佚名
  民间借贷纠纷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除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信用社等金融性企业之外的企业、其他组织)之间的的借贷纠纷。它作为民间融资的一种重要形式,在目前银行贷款受限的情况下,对经济的快速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由此引发的深层次问题开始显现,进入到诉讼程序的民间借贷纠纷不论是在数量上还是金额上均呈逐年上升态势。
  
  一、民间借贷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个体、私营经济的迅速发展,民间自由借贷日趋活跃。其呈现的特点主要有:一是以民间借贷为名,行高利贷之实。当前的民间借贷,一部分是以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形式存在。一部分是以个人的名义,在亲戚朋友之间融资,然后放贷。从法院受理的案件情况来看,对外放贷的利息多为月息3分、4分,甚至5分、6分,更有甚者达到月息1角,利率明显高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二是借贷数额增大,由过去的几千元上万元增加到现在的几十万元甚至几百万元;三是民间借贷的法律调整具有不规范性。民间借贷是平等主体之间自发性的民事活动,其不仅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而且还缺乏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统一有效的规制。民间自由借贷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盘活了社会闲散资金,但由于民间自由借贷属于一种个人之间的自发行为,具有相对的神秘性,有的甚至是违法的,加之国家没有具体部门归口管理,缺乏相应的机制加以约束和规范,致使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大幅度上升。
  
  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1、收案数逐年上升,涉案金额总量较大。截止2016年8月份凤庆县人民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809件,其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有85件,占受理民商事案件总数的10.5%,涉案金额达到1138.75万元。
  
  2、借贷形式不规范。通常只是简单的借据,只有借款人和借款金额,或者是连借据也没有,只能提供见证人。出现这些情况,是因民间借贷的双方往往具备特殊身份关系,总是碍于情面或出于纯朴的人格信用,而大多不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只是草草几笔,写的非常简单。
  
  3、借贷利息约定偏高。无息借贷的案件比例逐年减少,而要求给付利息、逾期利息或违约金的比例则逐年增加,反应了民间借贷案件的营利性越来越强。部分案件利息的约定远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从月息1%至3%不等。案件当事人反映的高利贷问题十分突出,规避法律的手段也更加高明。民间借贷中出借人或不单独列明利息计算方式直接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或对未归还的借款,将利息计入本金,重新出具借条以计算复利。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被告虽提出借据数额与实际借款数额不一致或利息计算过高的抗辩,但被告往往对自己的抗辩举证困难,多数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而法院仅凭借条内容无法认定是否存在高利贷,很难否定借据的证明力,从而导致可能间接保护了在合法形式掩盖下的高额利息。
  
  4、借贷主体复杂化,多参与有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等。借款背后多参与有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等因素。在借款形式上虽表现为个人之间借贷,但这些个人中,一方与担保公司、投资公司有牵连关系的情况存在。
  
  5、刑民交错,引发隐患。民事借贷纠纷由法院受理并裁决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但现实中,由于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或以隐匿财产、办假离婚、逃匿躲藏等方式逃避债务,往往造成执行困难或无财产可供执行,给执行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为此,部分民间借贷纠纷不愿走民事途径,而是采用其他非法手段解决,并由此引发刑事案件。
  
  6、放贷人存在贪图利益的心理。民间借贷的利息普遍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认为把钱存在银行不如放贷出去,收取高额利息,殊不知“你图别人的利,别人图你的本”。如凤庆县人民法院在2015年审理过一起案件,只因严某某答应给杨某某好处费,杨某某先后分30多次借款给严某某,借款金额高达200多万元。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某某已下落不明,杨某某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7、债务人信用缺失,未能及时还款。现在民间存在一种说法,放贷的人是“杨白劳”,借款的人是“黄世仁”。借款人缺乏诚信是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最主要原因之一,有些借款人在借贷后以种种理由推脱,不主动偿还;有的借款人认为吃了我的高额利息,借款后根本不打算偿还,更甚的是借款后直接消失不见,导致债务人无法追偿。
  
  三、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对策和建议
  
  合法的借贷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诈骗、贩毒、吸毒等非法活动,仍予以出借的,国家法律不予保护,出借人不仅得不到债权,还会受到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法律的制裁。若一方乘人之危,或用欺诈、挟迫等手段使对方违心借贷的,则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有责任的出借人只能收回本金。因此,民间借贷必须做到“五要”,才能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要订立协议;利率要合法;要提供担保;要及时催收到期借款;要运用法律武器追款。
  
  1、加强法制宣传,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要发挥法制宣传的职能作用,加强有关法律的宣传和普及,让老百姓学会用法律武器加强借贷风险的防范,从根源上减少民间借贷案件的发生。同时,加强金融知识宣传和法制教育,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促使借贷双方依法理性对待和处理债务,规范借贷、规范经营,提高群众防范风险的意识。
  
  2、部门联动,加大打击整治力度。强化部门职能,密切协作,形成打击合力。法院要加大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执行力度,对有部分证据证明有高利贷嫌疑的以及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线索的,及时向公安、工商等部门通报情况。公安机关要加大对相关信息的搜集,组织专项打击整治,重点打击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转贷、以借民间借贷为名实施合同诈骗、专业资金掮客、从事金融票据买卖、以及暴力逼债、非法拘禁、打砸抢等违法犯罪活动。
  
  3、加强监督管理。对于目前庞大的民间资金,相关部门要及时做好引导、监管工作。要及时制订规范民间信贷的管理办法,让符合条件的民间借贷机构合法化,通过法律建设让放贷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4、完善个人诚信制度。在全社会建立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切实让守信的人得实惠,让失信的人受惩罚,使整个社会形成讲诚信、树诚信的良好氛围,健全部门联动机制。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合力,强化诚信教育,促成企业、群众知法守法信法的良好局面。
  
  5、上级人民法院加强对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适时发布典型案例,统一法律适用。
  
  6、发挥电视、网络等媒体的宣传曝光作用,规范民间借贷行为。要加强与市、县级电视台的沟通联系。通过县市级电视台有关网络等媒体宣传相关借贷的法律法规,及时曝光民间借贷纠纷老赖的信息,谨防其他人再上当受骗。(文/罗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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