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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中间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03日浏览量:来源:广西新闻网作者:佚名
  10月27日,江南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特别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判决,作为该借贷关系中的中间人李某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原来,被告天章公司因缺少资金,向原告陈某借款十万元,陈某为原告出具了十万元借据,李某以中间人名义签名。借款一年后,陈某要求天章公司偿还借款未果,陈某便将天章公司及李某作为起诉至法院。原告认为该笔借款中,天章公司为债务人,李某为担保人,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债务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实现的制度。民间借贷关系中,个人证明、见证其债权债务发生的人是中间人。保证人、中间人因其性质关系不同,而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很大区别。因此在民间借贷关系中,无论是以保证人、中间人的身份签名的,都必须在其姓名前注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担保责任。”本案中李某在结局上明确写明系中间人而非保证人,且原告也无其他相关证据证明李某为保证人,因而李某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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