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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借款实质为违约金,法院如何确定借条效力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13日浏览量:来源:法邦网作者:北京民间借贷律师
  导读:一般情况下,借条上载明的金额就是借款的金额,但是如果借款人逾期不还款,可能与出借人达成协议,将违约金重新签订借条。那约定的借款实质为违约金,法院如何确定借条效力?请看下列案例。
  
  案例简介:逾期未还借款
  
  2014年7月11日,被告姚某因资金紧缺,向原告李某借款20000元,约定借款使用期限为三个月,如超期不能归还即按总额罚5%的滞纳金。当天,被告签有借条,并将其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某土地使用证原件由原告收执。2014年10月23日,被告以要去联运港联系业务资金欠缺为理由向原告借款7000元,约定借款使用期限为一个月,并签有借条由原告收执。两借条均没有约定利息。此后,原告多次催还无果,于2015年4月21日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27000元及滞纳金、利息(其中借款本金20000元从10月12日起每月按借款20000元的5%支付滞纳金、其中借款本金7000元从起诉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直至付清款日止)。
  
  法院判决:借款人限期偿还本息
  
  经审理确认,014年7月11日立的借据,原、被告双方约定的滞纳金实质为违约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被告姚某、彭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7000元及违约金、利息(其中本金20000元的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4年10月12日起计至还清款日止;本金7000元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起诉日即2015年4月21日起计至还清款日止)给原告李某。
  
  律师说法:法院如何确定借条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以上是关于“约定的借款实质为违约金,法院如何确定借条效力”的案例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诉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无论是借款人还是出借人,最好还是请专业律师帮忙,这样才好正确举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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